正义可视

12月6日,雨。

阅读书目:《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陈瑞华,他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在学术研究之余,陈瑞华还做了多场法律讲座,向大众普及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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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

1.“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一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

2.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据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从事裁判工作的人,都不得与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偏私,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利益无涉。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记录与感悟:本书是一部法学随笔集,全书围绕一些经典法律格言展开,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或者论断进行解读,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分析了我国司法存在的弊端。不管是法律人,还是普通大众,都可以从本书中获得有益的视角和指导,进而改变思维定势,培养法律思维。

一、什么是看得见的正义?

在法学领域,从正义和主体利益的关系来看,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为什么要重视程序正义呢?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认为,“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按照佛塔斯的观点,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重要保障。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法律传统。在英国,程序正义表述为“自然正义”。在美国,程序正义表述为“正当法律程序”。

在英国,自然正义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

英美人所信奉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符合人类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因此对其他社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家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正义标准建立相同的程序模式。

在我国司法中,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最关心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裁判过程。切换到行政管理中,政府却特别重视手续,常常让群众跑腿无数次。不管是司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还是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在陈瑞华看来,都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

陈瑞华说,“重权力轻权利”的后果就是被裁判者、被管理者失去了基本的人的尊严,被裁判者、被管理者不成其为目的,而是实现他人、社会、国家目的的手段。

看得见的正义的本质,正如康德所说:“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

二、如何理解“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正义的要求之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要求,任何从事裁判工作的人,和案件本身不能有利益瓜葛,对待控辩双方应不偏不倚。因此,“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要求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又被称为无偏私原则。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为就是回避制度。只是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回避事由作出太多细化的规定。这就使得人们很难从形式上认定一起案件,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

不管一个法官是否铁面无私,都不应该鼓励他审判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但在我们的文化传统里,只要裁判者能够铁面无私,大义灭亲,做到诉讼结果公正,裁判者处理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甚至审判自己为被告的案件都好像无可非议。

裁判者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长此以往,必将消弱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程序甚至法律制度的不遵从。

回避制度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使法官摆脱了尴尬的道德困境,也消除了社会公众的质疑、批评和责难,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裁判者的偏私而发生的司法不公。

看得见的正义,是通往法治的必要条件。要想人们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少不了看得见的正义。

三、为什么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姑且不论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中存在的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同样是非正义。尤其是在程序与程序衔接的环节,十分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低下不仅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对司法正义也造成了损害。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人们会用正义和非正义这对价值标准。正义的,人们可能会认为理所当然,熟视无睹。但是,一旦法律制度或者司法实践违背了正义,变为非正义,比如“迟来的正义”,那人们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陈瑞华说,“遭受非正义的人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去讨个说话,从而造成冲突的升级。”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种非正义是由于正义不及时所造成的。一方面,因为实体结论的延误造成了程序的不公正,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及时性。另一方面,效率低下,使得审限过长,大量有关证据流失,案件事实真相也越来越难以查明,很可能造成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对于被告而言,案件迟迟不判,使得其自由、财产、生命权利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对于被害人,案件没有生效判决,凶手没有及时绳之以法,其权益得不到及时恢复和补偿,对被害人产生了“第二次伤害”。

当然,裁判也不是越快越好,正所谓过犹不及,“急速而来的正义”同样会忽视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不正义。陈瑞华认为,司法裁判的及时性讲究的是“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程序正义亦为可视的正义,规则公开,程序清晰。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如回避制度,作为一种符合人性的程序设计,可以让民主和正义在更大程度上因其可视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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