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清晰是否会妨碍合作?

曾经有一种说法,之所以不愿意实施OKR,是因为OKR的目标指向性太强,会破坏合作。

那么,清晰的工作目标被破坏合作吗?

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换一种问法,什么情况下人们会合作?什么情况不会合作?

举个例子,一个销售和一个技术人员,两个人只有合作才能拿下一个订单,这种情况下通常两个人会合作;而两个销售,可以独立打单,没有合作的必要,有的时候还可能是竞争关系,因此通常不会合作,当然也不排除对于大单分工合作的可能性;

因此,结论可以是:

当两个人是利益共同体的时候,合作自然产生,反之则无需合作;

因此,在使用目标管理的时候,当需要人们合作的时候,不要设定破坏合作的目标,要设定使大家具有共同利益的目标;

举个例子,销售部门和产品部门,销售部门一般是要背quota,类似于KPI,而产品部门的目标一般就不是KPI了,设定的目标可能有长远的考虑。这个时候,当遇到一个客户,销售就想把项目交付了就结束了,可是产品部们想把这个项目组成标杆项目,从而打开局面。两个部门的目标不一致,因此在这个客户的合作上可能就产生了分歧,销售可能不愿意花更多的精力去把这个项目做的更漂亮,因此产品实施团队得不到支持,计划可能会落空。

从这个例子来看,两个部门都属于职能型部门,职能型部门的目标设定如果只是以自己为中心,那么整体业务就会受影响,这也是管理者经常犯的错误。

就像造汽车一样,做轮子的只考虑轮胎的可靠性舒适性,做车身的只考虑自己的空间和舒适性,虽然之前商定了结合的标准,但是最终的结果仍然是一辆不那么舒服的车子。

那么假如说销售和产品的目标都是拿下2个战略客户,那么自然会合作;那么会不会出现分赃不均的情况呢?当目标一致,责任边界清晰的时候,不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假如说有利益分配不合理,那么一定是责任边界重合的较多。

总结一下,什么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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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线之间的才叫合作,如:B1,B2,因为职能线是依靠不同的技能,承担不同的责任,完成共同的目标;而业务线A1,A2之间有独立的目标,通常不需要合作。对于职能部门的目标设定,其中一定要包含职能部门之间的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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