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连载十三)

转天郭女士即将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以及开庭通知送到了律所。

苏律师将任律师和小刘律师召唤到办公室,拟定了证据目录,列明了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证明对象,并一起讨论制定了代理题纲,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就续,就等开庭。

庭审在上午十点开始,开庭前两三分钟苏律师与任律师信步走进法庭在被告人席坐定,对方代理人也自信的端坐在原告席上。十点整书记员起身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法官步入法庭宣布开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诉诊参与人身份后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签订租赁柜台经营协议,约定原告租用被告柜台经营布艺产品,租金按每月销售收入的30%收取柜台租金,售货由被告统一收款,每月结帐一次,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X年X月原告发现指派在被告处负责经营的人员郭XX在经营中存在问题,遂于X年X月X日派人书面通知被告停止向郭XX支付销售货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认为我公司人员持通知要求收取货款不符合要求予以拒绝,但签收了通知,相隔一日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去被告处收取货款时,被告却告知原告与原告的合同已经解除,货款已支付给原告已通知不得向其支付货款的人员。后经多次交涉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官: 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苏律师: 书面答辩意见庭后提交法庭,现口头答辩: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签订的柜台租赁合同是原告工作人员郭XX持原告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的,授权书授予郭XX的权限是与被签订、变更、终止租赁柜台合同,负责租赁柜台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与被告结算销售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终履行,自签订合同起至合同解除的前几天,被告一直与原告方授权人员郭XX结算,原告一直也没有异议。被告每月最后两日与租柜台的商户结算,X年X月X日正是第一个结算日,一名自称是原告方员工的人员持一纸通知要求结算货款,我方财务人员认为不符合要求予以拒绝,这名人员就在财务室不走,严重影响被告的结算工作,为打发走原告方人员顺利与商户结算,只得在通知书上签收,并告知第二天持符合要求的手续结算。第二天一直等到下班只剩下原告授权的郭XX持合同、授权书、结算单等符合要求的手续要求结帐,财务人员没有理由不给结帐,所以就进行了结算。被告认为,原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基收了原告的通知书,只能说明收到了,并不表明被告承诺按通知要求去做,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也手续完备,出示证据时再对此予以说明,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进入下一程序举证质证。原告先行举证。

原告出示柜台租赁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复印件,通知书签收单。

法宫: 被告就原告出示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租赁合同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原告诉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庭支持。通知书签收单真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方持授权书人员结帐有任何过错,并因此需向其二次结帐。结算单复印件,原告既不能提供原件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告不予质证。

法官询问原告结算单据原件以及复印件来源,原告代理人无法正面回答。法官则要求原告三日内提供结算单据复印件合法来源以及原件去向。又转向被告人说到: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答辩理由举证。

被告代理人苏律师将载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对象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副本提交法庭两份,法官仔细看了几分钟后将一份发给原告说:给你几分钟准备质证。又对被告代理人说:证据目录中已将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陈述的非常清楚了,我看明白了,不用再重复了,让原告准备质证,被告再针对原告质证意见进行补充发言。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能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仅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但提不出异议的具体理由。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第一轮发言基本与诉状陈述的理由差不多。

法官:被告代理人进行第一轮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请求及理由,书面代理意见庭后提交。

法官:双方辩论均未有超出诉求及答辩的新内容,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法官: 原告提醒你三日内提供结算单复印件合法来源证明及原件去向,法庭恢复法庭调查,三日内不能提供,法庭择日宣判。核对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纵观庭审,法官指挥若定,条理清楚,收发有度,很好的控制着庭审进程。原告代理人中规中矩,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过硬证据支持的主张,代理人也是无能为力。而苏律师庭审中虽占先机,但并不张狂,与法官、书记员礼貌告退,与对方代理人点头示意以示尊重,大律师的风范一览无余。

回律所的路上,旁听了庭审的小刘律师难掩兴奋,就好象已经得到胜诉判决一般。但问了个问题还真是问到了点上,苏律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果是我们是对方代理人应该怎么办?苏律师说道;"相对于当事人来讲律师就是法律专家,当事人花钱请你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请你顺人情说好话来的,指出当事人有不在理不合法的地方是你的职业操守,提出你认为合理的建议是你的职责。与当事人观点分歧很大一般不会形成代理关系,仍可以形成代理关系的,一般当事人内心认可你的观点,认可你的能力,但嘴上不承认,还有些不甘心,想放手一搏,但又不想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收案笔录将起到很关健的自我保护作用,在笔录中一定载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方的意见,案子有可能出问题的地方也尽量写明。任何事,事前有预案都会受益的。小刘律师能想到这样的问题,说明思维缜密,看问题全面,适合做律师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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