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之因果关系-附思维导图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文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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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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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概念: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这里的实害结果主要是指人身犯罪中的伤亡结果。(有伤亡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财产犯罪的实害结果(财产损失),的归属问题,一般不需要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而是根据特定的行为公式就可以判断。

思考:
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行为---->结果

行为与结果的限定

危害行为(指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

危害结果(注意理解)

  1. 是指实害结果;
  2. 是现实发生的实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重要考点);
  3. 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实害结果;
  4. 是行为人义务范围内的实害结果(即行为人要有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

判断原理(危险的实现,以两个角度分别阐述)

作为犯

犯罪流程:行为制造危险---> 危险发展 ---> 危险实现为结果

  • 假定的因果关系
  •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 ===>结果
  • 结论: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案例:死刑犯30分钟后将要被执行死刑,被害人父亲迫不及待提前按下开关执行了死刑,结论是甲的行为与死刑犯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重叠的因果关系
  • 因果历程:结果==条件1+条件2
  • 条件1(50%作用)
  • 条件2(50%作用)
  • 结论: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条件不是同时起作用,而是有明显的先后时间间隔,则属于介入因素的案件。
  • 案例: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两处伤口同时流血共同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竞合)
  • 因果历程:结果==条件1+条件2
  • 条件1(100%作用)
  • 条件2(100%作用)
  •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 案例: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甲击中丙头部,乙击中丙心脏,丙因伤势过重,很快死亡。甲乙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 阻断救助行为
  • 案例:乙溺水,马上能抓到一个救生圈。甲见此青景,捞走救生圈,乙溺死。
  •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 结论: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先前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

  • 因果关系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无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时候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具备主观要件。

  • 如果甲明知乙有血友病而打他,想致其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如果甲应当预见乙有血友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则甲构成过失杀人罪。

  • 如果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则属于意外事件。

不作为犯

发生机制:危险流向前发展,威胁法益对象,作为义务人应当阻断危险流却没有阻断,使危险流实现为结果。

注意(结果避免发生可能性):

  • 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就会避免结果发生,其不作为,结果发生能归属到不作为的头上。
  • 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仍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其不作为,结果发生不能归属到不作为的头上。

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 必要条件关系与充分条件关系

必要条件:无A则无B,A即B因。
充分条件:有A则有B,A即B因。

结论: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结果能否归属于该行为需要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即: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危险实现为结果,这种理念被称之为客观归属理论。

  • 危险实现的判断

两个因素案件(行为-->结果)
三个因素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介入因素三标准(按顺序:1.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2.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3. 实害结果)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大小

  • 判断标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概率大小来判断。
  • 危险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危险小,则无。

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 判断标准:判断先前行为是否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
  • 不异常:伴随先前行为出现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带来的危险应算先前行为头上。
  • 异常:先前行为通常不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那么介入因素带来的危险不能算到先前行为的头上。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大小(注意理解!)

  • 判断标准:一是看介入因素本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二是看介入因素有无阻断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
  • 危险性大,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 介入因素阻断危险流,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注意:介入因素三标准,满足两点即可以!!!

介入因素的种类

  • 自然事件

案例:甲欲杀乙,将乙打成重伤,乙昏迷海滩,甲离去,海潮来临,将乙吞没,乙死亡。

分析:

  • 甲重伤乙对乙死亡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
  • 该案件情景中,海潮出现并不异常,前后有因果关系;
  • 海潮对乙死亡作用大,前后无因果关系。

结论:甲的前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 被害人自身行为

案例:甲趁妇女喝醉,强奸妇女乙,妇女羞愤自杀。

分析:

  • 强奸行为对于妇女生命威胁相对小,前后无因果关系;
  • 妇女自杀行为,介入因素异常,前后无因果关系;
  • 妇女自杀对其死亡作用很大,前后无因果关系。

结论:甲的前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 第三人行为

案例:甲持刀追杀丙,丙逃跑。乙开车路过发现仇人丙,直接撞死丙。

分析:

  • 甲持刀杀丙,对丙生命威胁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 乙开车撞是介入因素,对甲来说是很异常;
  • 乙开车撞与丙的死亡作用很大,甲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

  •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杀人未遂;
  • 乙行为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杀人既遂。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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