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执行问题

律师谢友林原创文章

女方在我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之前女方先把两个孩子带回湖北老家,男孩8岁女孩6岁,我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男孩归我,女孩归女方抚养。

两家相隔有千里之远,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女方拒绝交出孩子还不准我探望,现在我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予立案,理由就是法院不能帮你去抢娃娃,只能自己协商解决。

我又去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这时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他们管不了,然后女方一家人还把我打了一顿,派出所也只是教育了对方,让其赔了一点医疗费。

如这样,那花钱打官司还有什么意思,直接把娃娃藏起来就好了啊,现在我能怎么办?

从情理上讲,二孩时代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人一个,但是在谢友林律师看来,虽然父母离婚但是孩子依然还是双方的,如果一方确实有能力抚养两个,能给孩子安稳的生活学习环境,就给他(她)抚养,毕竟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有伴比较好,自己在财务上如果能给对方一些资助,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仇恨怨恨都会逐渐化解掉,特别是如果自己经济条件好,孩子长大了也会找你的,毕竟血浓于水,血缘亲缘是隔不断的。

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可能考虑的是:

就算立案受理了,也不能对直接去女方家把孩子抢过来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而不是一般人简单理解的那样,就是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

一般来讲,就算这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如果女方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怎么办?

法院一般也只能采取列入失信任黑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事实上,法律不外乎情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双方闹的反目成仇最后其实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各自退让一步也许海阔天空,特别是孩子大了以后,也会明白这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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