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很多朋友关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这里赵律师给大家讲一下。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对于普通工薪阶层,女方擅自买一个价值四五十万的包包,或者是男方擅自买一个价值七八十万的手表,这种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但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一旦涉及离婚,就需要追讨回来,依法双方分割,一人一半。

另外,到底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很多债权人关心的问题。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借的钱是两口子花了,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借的钱是一个人花了,那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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