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七次修改,对于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许思考。本文主要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动态调整、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收入群体逃税、专项扣除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求使《个人所得税法》能更多的照顾中低收入群体,实现税收公平,达到实质法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税收公平 实质法治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是国家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调节个人收入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种税种,同时也是直接税的一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工具,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的个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历经七次修改,其改革总是比较缓慢以及些许不尽人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取得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却总是存在些许问题,以下仅是个人的些许看法与思考。

一、为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动态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至今经历了七次修改。至今已经有38年的历史,在这其中起征点的调整只有三次,分别是2007年将起征点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此经历了27年;2011年将起征点由1600元调整为3500元,此经历了4年;2018年将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此经历7年。具体情况如下表:



而在这38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居民的收入也实现很大幅度的提升,应该说是翻了好几番的,1980年的年人均收入为2000多元,而今天的人年均收入55400多元,其增长了277倍,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只增长了6倍多。个人所得的目的本来就是劫富济贫,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过低则会使更多的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缴税,从而增加他们的负担。鄙人认为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动态调整机制,如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接下来我们可以看看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

由上表可以看出,最近五年来个税的增长率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高出很多,这足以说明我国经济发展了,居民收入确实是提高了而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没有及时调整,以及调整的滞后,给我们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影响,与《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调整社会分配格局的立法宗旨不符,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按照每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低收入的群体的利益。

二、为何个税起征点不考虑区域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发展差距大,以2018年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例,最高上海2420元,而最低的安徽只有1350元,两者差距很大。2018年全国各地的平均工资也有很大的差距,最高的北京为9227元,最低的山西为3299元。我们知道在北上广深大城市的生活成本远比小城市大很多,同样的平均工资,在大城市的生活不一定比小城市好,既然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不平衡,我们国家为何不在每个省设立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呢?我们可以在每个省设立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我们也应该在每个省设立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按照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多少设立起征点,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如今在全国实行统一的5000元的起征点很难做到公平,因为每个地方的生活成本,工资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很好的做到调节收入的功能。起征点的设立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生活需求,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公平,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应当按照各地工资标准的不同的设立不同的起征点,以满足不同地区工薪阶层的生活需求。

三、为何个税总被称为工薪税

我们总感觉中国的个税都是工薪阶层在缴,而真正的富人却不用缴个人所得税。一些高收入群体都实行一元年薪制,如我们熟知的京东集团的刘强东就实行的是一元年薪制,马云也曾经说过自己没有拿过工资。如果按照我们通俗的理解高收入群体缴的个税应该是最多的,而如今的情况确实相反的,缴个税的群体却是大多数的工薪阶层,而且最高税率还是45%。真正的富人并不是依靠工资,而是依靠股权投资,房屋租赁等。而他们的资本利得税是20%,相对于他们的所得来说他们的个税算是非常低了。以我以前所租房子为例,一套房子隔成四五个小单间,每个单间的每月的租金为800元,而他们的一套房子的月租金就是4000元,而我们每个月都是从微信转账的,而这部分收入他们并没有计入缴纳个税的部分,或者不用缴纳任何税。而那些拆迁户、房姐,房叔,往往不只有一套房子,而是有N套房子,对这部分人的收入却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过去十年我们看到的是中国房价的疯涨,而房价转让差价的收入也算是资本利得,也是20%,这就造成了之前先富的人无论做什么投资,通过从财产性收入都比普通工薪阶层十几年所赚的钱还要多,这样就造成二八分化更加严重,基尼系数逐渐扩大,以及社会的仇富心理越来越严重。同样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群金融人士,比如著名的牛散刘益谦、葛卫东等,他们通过股票市场每年的收入是几个亿,而他们也不用按照工资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资本利得缴税。我们可以看出高收入群体的资本里的远远高于劳动所得,这就更加加剧社会收入水平的不公,社会分配的不公,加剧社会贫富的差距,不仅不能达到个人所得税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水平的目的,而还是适得其反,有种奖懒罚勤的嫌疑。

四、专项扣除怎么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此项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然而这些项目怎么扣除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如大病医疗,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如果遇到大病,比如癌症,不仅要用光家里的所有积蓄,而且还要负债累累,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费用贵这也是中国人喜欢储蓄而不敢消费的原因。如果普通工薪阶层的家人遇到这种大病,那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时候只是当年扣除大病医疗的费用,还是以后的若干年中,仍旧计算扣除费用。其次,赡养老人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的标准怎么计算,是直接给资金给父母,还是买物品给父母,算是赡养老人的费用,买保健品的费用是不是算在其中,这是否考虑不同地方的生活标准,是否考虑是否与父母同住?再次,子女的教育仅包括学校教育,是否包括课外补习班,这是否对普通低收入家庭来说不公平,因为他们的收入不能支撑孩子上更多的补习班,而富裕的家庭却能因此上更多的补习班而扣除个税的专项费用,是否有穷人补贴富人之嫌?最后,住房租金是按照所在城市的平均住房租金算还是按照自己所租的住房租金算,是否会出现虚报住房租金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值得我们考虑。

五、总结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调整社会分配不公,以求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税收法定是形式法治,而税收公平则是实质法治。为了真正做到税收公平,使个人所得税不再是“工薪税”,低收入者群体缴税,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而不是几年一变,不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就不变。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照顾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设定。再次、优化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税务局应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收入和涉税信息进行归集,打击高收入群体逃税。最后、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以求照顾中低收入群体。总之,个人所得税应该注重公平,更多的考虑中低收入群体,以求达到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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