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老师与11岁男孩网聊内容露骨,枉为人师,可能负刑事责任!

日前,网络上疯传了一段视频,从视频上看,是一对夫妻拦着一个男老师,并打电话报了警。

看完视频,便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据悉,视频中的男子是一名数学老师,曾任职于新东方,现在江苏某学校任教。该老师在某社交平台上加了一名11岁男孩的QQ号,在加上小男孩的QQ号后,对小男孩聊天的语言不堪入目,令人震惊!

小男孩的父母发现异样后,对小男孩做了突击检查,这才发现了有一名男老师在和他聊天,但男老师的言语露骨、低俗。随后,小孩父母以小男孩的口吻与该男老师聊天,但该老师竟提出线下见面,并邀请小男孩吃海底捞,该老师还让小男孩骗其爸爸妈妈出门。

到了6月12日约定的时间,小男孩妈妈报了警,将该男老师抓了个现行!

起初,该老师装作一脸茫然,甚至问:“咋了?”

奈何经不住男孩妈妈的一番疾言厉色,该老师又表现出一脸无辜:“我只是说和他一起玩,没有做其他的事情。”并且不断强调“我真的不会对孩子做什么”。

但聊天记录为证,该男老师的行为有猥亵儿童之嫌,并且约男孩线下见面,有实施猥亵的主观意识,但因男孩父母的阻止,导致该男老师未遂,这是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那么,该男老师可能触犯哪些法律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该男老师已被警方带走调查,且该男老师任职的学校已经将其开除!

相信警方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等待事件的调查!

该男老师很有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初犯、或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其他猥亵情形,则后果更严重;如果该男老师是初犯,仅是在网络上对儿童表现出有露骨的言语,很大程度上不会受到刑事责任;即使这次约小男孩线下见面,但其实也不能说明有猥亵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等待调查结果。

相信,恶人终有恶报!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事偶有发生,无论是父母,还是老师,都要加强对孩子这方面的引导,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发现孩子有诸如上述事件的异样后,一定要妥善处理,避免对孩子心灵上造成伤害。

11岁,正是刚刚上初中的年纪,对任何事务都抱有一个新奇的态度,很容易走弯路,需要有正确的引导。

同时,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通过手机等工具,孩子们很容易接触、了解到与其年龄不符的事物,又缺乏判断能力,很容易作出悔恨终身的事。所以,作为家长,一定要将孩子的成长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工作或者其他事情忽视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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