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进入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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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男子,晚上喝过酒回家。到家门口发现没带钥匙,于是就准备翻墙回家。但是他发现邻居家的灯亮着,突然起意,翻墙进入邻居院里。而邻居的屋门没有反锁,这名男子用了特殊手段进入邻居屋内。

邻居家夫妻俩在床上睡觉,这名男子就走到床边,伸手摸了女的的大腿。这一摸,直接给女的弄醒了,她老公把这名男子控制住,女的报了警。

警察过来带走录了口供,他第二天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了一部分钱。警察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拘留了这名男子。

对于这名男子的心理,我实在是奇怪。大半夜跑到人家家里,夫妻俩都在床上,你还要摸人家妻子的大腿。你是觉得躺在床上的男子很柔弱吗?简直完全无视丈夫的存在。

假如女的自己在家,你去侵犯,是否有强奸的意图。但是人家老公在家,你就不怕挨揍吗?我猜是是酒壮熊人胆。

但是这件事最恐怖的是,大半夜,你家里突然有个人站在那里。想想就觉得太吓人了,连自家都没有安全可言了,那哪里称得上安全呢?

有一次夜里,我起来想上厕所,从床上下来,打开卧室的门,隐约看见客厅冰箱旁边站着一个人。是个男的,年龄有点大,弯着腰,面对着冰箱门站着。我立马清醒了,赶紧把灯拉开。要不是身边有孩子在睡觉,我都大声叫出来了。开灯后,什么都没有。把老公叫醒,他拿着棍子把家里全部找了一遍,确定没有人。

这是屋里没有他人,看错了就会被吓成这样,那何况真有一个人在那里,他还有其他想法。

这件事第二天会传遍小区,这样的不安全感也会传遍小区,这周边的居民晚上睡觉前要再三地检查自家门是否反锁。

这名男子闯入他人家中,可能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后果。并且第二天认识到错误后积极赔偿和赔礼道歉。但是这种行为太吓人,直接给人造成心里阴影和恶劣影响。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了法条,也许有人会说,他不就是进入人家家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就需要判刑三年以下呢?为什么不治安处罚,非要上升为刑事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从这个法条看,好像是也可以依据这一条对这名男子进行行政处罚。但到底应该按照哪种处罚方式呢?

就看情节是否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不严重的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之规定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犯罪,适用刑法第245条第1款处罚。

情节严重即看是否具有下列严重情形:(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者封闭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1)如已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别人让你出去你不出去,也算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如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罚,只定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

具体到本案,大半夜闯入别人家中,伸手摸女主人大腿,有强奸的意图,这种行为有向强奸罪转化的可能。若是人家老公不在家你是不是就打算强奸呢?

这名男子的行为已造成了周边居民的不安,这种行为已不是只影响一个家庭了,从造成严重影响的角度看,不能适用行政处罚。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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