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莫焕晶依旧没有免死的机会!

5月17日9时,“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被告人莫焕晶上诉材料称,她认为一审认定放火罪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审法院满足了莫焕金和辩护律师所有的取证需求,甚至包括传唤消防人员出庭作证,这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莫焕金迎来了减刑的机会,结论恰恰相反,这恰好证明莫焕晶毫无机会,其必死无疑。


刑事辩护中往往会存在一种假象,叫“明知你多说无益,所以放开了让你说”。


在对待那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取证需求和辩护观点时,法院往往会有两种方式:1、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拒绝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2、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放开了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尽情辩护,同意和配合他们的取证需求。两者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一样,但后者不仅更合法,更无懈可击,而且更让被告人绝望。


杭州中院走的是第一种路线,浙江高院走的是第二条路线,但最终无疑会是殊途同归,等待莫焕金的只可能是死路一条。


在该案中,对定罪量刑有实际意义的只有两个要素:1、莫焕金是否是故意纵火?2、林家四口是否是死于火灾?对于其它,比如放火原因,是否预见到后果,是否尝试过救火,消防和物业是否有过错,是否坦白等等,都没有任何意见。别说这些未必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即便能,也不能轻到可以改变死刑判决的程度。


最后,胡美美想说:若死亡的是一人,莫焕晶案还有辩护空间;但死亡的是四人,所以所有辩护都毫无意义,因为即便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也不可能轻到改变死刑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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