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7)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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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写作第八十三

今天继续为大家解读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类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二部分,到这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也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了。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在未来肯定会有很多“家庭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去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的运转。

这一条很有意思,一方面因为家庭教育他本身的范畴又非常广泛,如果没有清晰的定义;另一方面“家庭教育”需要落地的事情,虽然历史悠久,但是作为首次立法,并且要被执行,执行起来可能没有那么严肃和顺利。

那家庭教育经费被鲸吞蚕食,或者被挪用则是必然的,所以必须要被提前记上日程和讲好规则,把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这一条与上一条意思都一样,只是对象不同,都是提前为执行相关单位提前带上紧箍咒。只有把权责利害先讲清楚,才能在后面出问题的时候知道拿谁开刀!

但相对于政府机关,对于非政府类的机构在探索和尝试家庭教育这一块,我想他们会更加大胆、激进,或许能探索出一条适合大多数家庭实行家庭教育的道路出来,因为他们没有那么多限制,也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只有找出盈利点才能活下去,而这个盈利点就是家长愿意出钱与受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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