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坠物案来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相关赔偿问题。

从高空坠物案来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相关赔偿问题。

原创 梦奇小胖墩儿 

近年来,与高空坠物案相关的侵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与其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被一次次的提起。在这些案件发生之后,受害者一方的维权之路往往曲折而艰辛,本文于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基础之上,意在探究适合高空抛物案中受害者一方的维权方法,以期待大家对该类问题的思考有所启发。

先谈一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由来: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明责任相关的制度。按照法律对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换句话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本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说原告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诉求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自己无过错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等等。

可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愈来愈多的新兴事物的出现,由此引发各种纠纷的形式也变得多样化,而这直接导致关于民事诉讼的种类也更为多样和复杂。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仍旧沿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要求,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很难做到完全举证的目的,败诉的可能性也就增大,这有案件处理法律上的不公正的情形发生,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出现很有必要。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应用情形:

高空坠物案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一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情形,分别是: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其中的第四条,关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则是我们今天所需要重点关注的,也是本篇文章所要讨论的重点。

我们不妨来设想一个情境,探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运用:某天,住在幸福小区二楼的小A早上起来正准备开车去上班,可他下了楼之后却突然发现一个严重的事实:他的爱车被不知道从来掉下来的砖块砸了个大窟窿。此时,面临的此种情形的小A有以下几种选择:

1,忍气吞声,自费修理。

2,找保险公司理赔和物业索赔。

3,将楼上存在怀疑的住户、业主等告上法庭。

受害者对该项侵权行为的救济:

先说一下选择找保险公司理赔和物业索赔。

我们来单独分析:首先根据《保险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当小A发现爱车被砸这一事实的同时,有必要先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此处指当初为车辆投保车险的公司),待其来现场查看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由其确定核实结果并签字(此为索赔的重要依据)。

而获得理赔的方式和时间则参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可见,在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即保险公司需要当面或者三十日之内将事件的核定情况告知受害者一方。换句话说,爱车被砸的小A一般会在三十日之内得知核实情况。同时,达成给付或者赔偿协议的十日内获得赔偿金。

而住在小区的住户,还可选择向物业公司索赔。

再来看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的是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一旦签订了该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作为签订一方的物业公司就需要履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经营管理服务,也承担着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协议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业主的合法财产,并且需要承担小A因为爱车被砸而违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时,小A有权就物业管理合同向幸福小区(小A不动产所在的小区)内的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幸福小区的物业公司就小A爱车被砸的事实来赔偿其合理损失。因此,作为业主的小A,就爱车被砸的事实,可以申请向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就侵权责任向物业公司申请赔偿。

除该项救济途径之外,还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为自然脱落、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者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侵权情形:高层扔下的抛掷物造成处于他人他人损害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换句话说,小A在除找到物业和保险公司索赔之外,还可以就该项侵权行为到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赔偿损失,而被告则是本小区内爱车所在区域上方所有具有怀疑的对象,不管是业主(所有人)、使用人(租户)、或者管理人(其他相关人员)都可以作为被告列席。

此时,如果严格参照原告承担诉求的证明责任,则会使得案件难以认定。所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筑物及其物件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必要就自己无过错的主张承担责任,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发生损害的结果不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假如他们(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够证明自己存在无过错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对原告(受害者)一方主张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每个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我们回到这个案件中,小A的爱车被砸是在一楼外,而旁边的楼有五层,那么作为受害方的我们可以主张该栋楼共五层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小A除外)承担赔偿的责任,假如该栋楼的这些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或者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该栋楼所有的人就需要就原告的合理诉求方面平均做出赔偿。

此时,可能就有人有疑问了,如果不是小区的业主,只是一个租客的话,遇到这种情况该找谁赔偿呢?不要担心,如果是租户的爱车被砸,那么其有权利根据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提供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向房屋的业主(所有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还可以向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主张赔偿。

举个例子,住在甲市M县的张三与甲市N县的李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甲市K县的一套房屋,租期一年。某天早上张三醒来,发现自己爱车被砸,遇到和小A类似的事情,张三可以基于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关系,就不动产(房屋)所在地(K县),到K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合理损失。

事实上,高空抛物案的赔偿也是执行上的一大难题,所以,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不如大家好好地坐下来谈一谈,共同商讨出一个可行性的赔付方案,避免进入法律程序后的繁琐。同时,高空抛物案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律也需要加强完善,在不能排除自身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部分被告因为相关“连坐”制度而受到连累也实属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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