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乘坐人死亡,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如果因自己酒后驾车,导致同车人受伤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罗铁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下班后最大的娱乐活动就是约上二三朋友一起,偶尔一起喝喝酒。那天罗铁觉得大家好久没有聚在一起了,便约了赵仲恒等三个朋友出来,一起去吃饭,吃完饭后有人提议去维也纳KTV唱歌,其余三人也很快同意了。

四个人一起,从吃饭开始到唱KTV期间一直都在喝酒,直到晚上十二点才散场,散场后,赵仲恒提议由自己开车,送其余三人回家。没想到路上赵仲恒由于头晕操作不当,一下撞进了环岛里,造成车辆损坏,环岛设施破损,以及车内乘坐的罗铁严重受伤。

经诊断,罗铁颅脑损伤严重,脑挫伤(双侧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颅骨骨折(左侧颧弓、眼眶及双侧颞顶骨)、肺挫伤、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共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110166.88元。

事故发生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场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仲恒醉酒驾驶车辆,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被告赵仲恒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罗铁、李鹏扬、刘晓伟无责任。一个月后,罗铁因医治无效而身亡。

罗铁没有妻子儿女,平日里和母亲吴淑芹一起相伴生活,罗铁去世后,吴淑芹难以接受,将和罗铁一同喝酒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被告赵仲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辆,却在醉酒后仍然驾驶车辆行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环岛,造成车辆损坏,导致乘车人罗铁等人受伤。

被告赵仲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原告吴淑芹要求被告赵仲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理。

不过,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仲恒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乘坐人罗铁和肇事者赵仲恒一同饮酒后,明知其醉酒驾驶车辆有危险却没有加以制止,仍然乘坐该车,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违反了注意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放任危险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双方均应对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本案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分析认定,被告赵仲恒与死者罗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各应承担50%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仲恒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淑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代理费、交通费合计673421.58元的50%,即336710.79元。

 


小编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利益,酒驾、醉驾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酒驾一次或许不会被抓到,也许真的不会被抓到,但这有什么值得庆幸?被警察抓到,总好过被死神抓到,而这条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就是为了让更少的人被死神抓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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