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同情代替法律

近日,安徽芜湖县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却意外引起了全国不少网民的围观。

其中,不少网民还还认为法庭给主犯刘某某判决的入狱10年的惩罚有些过重了。其实,这个刘某某另外一个名字叫“天一”,这也是她撰写涉案的淫秽小说时所使用的笔名。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尽管这些“重口味”的淫秽情节都是虚构的,“天一”却不仅将这些故事出版成册并印刷了7000份,更重要的是她还从中获利了15万元(此段信息摘自环球报)。

不要用同情代替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天一的行为明显符合刑律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也是适用“情节特别重”的结果。

许多网友同情该作者受罚,说写文并不是实战,危害不大,不应该罚如此重。并且作者有很悲惨的童年和生活很穷迫。感情上我们可以同情和理解并可以赞助和帮助。

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必须严谨认真,不可以马糊,如果这样的文章发布了7000多册不叫影响,那怎么叫影响 一定要让我们十几岁的少年们都种上此观念后,才深知危害吗?

十几岁人生观价值观还不稳定很容易受不良文化的影响,导致不良的风气。也有人说,严重只是娱乐当作性早期教育,我为这些人的思想感觉到无语,这不是性的解放日,也不是要引导我们的少年改变性取向的观念。我们不对有性取向不同常人的有偏见有误解,但并不代表我们需要宣传发扬这样的性取向。

同为一个女人,我同情作者十年青春在牢里渡过,也同情她悲惨的生活,但我不能因为同情而忘记了法律,忘记了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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