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过规定,单位要付双倍工资

为了充分考察新进员工,有些企业常常滥用试用期,简单劳动也要约定最高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的上限标准,更有甚者在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以技术能力还有待提高为由,再延长试用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期分享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约定,并延长试用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警示。

【案情概要】

2014年4月,有员工投诉某机械公司:未缴纳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试用期被延长,要求补交社会保险、赔偿工资损失。


经调查某机械公司在2013年3月7日与投诉 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到岗之日(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1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在售后工程师岗位做售后工作,试用期工资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

2013年4月20日,某机械公司对投诉人转正考核认为:技术能力还有待提高,不能独立完成电控装配,相关部门和总经理签署意见:延期转正。三个月后的2013年7月20日,该公司又对投诉人转正考核:经过长期的使用,基本能胜任售后工作,同意转正。


2014年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工资发放:2013年3月-7月是3200元/月(工资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2013年8月-2014年2月是4000元/月,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单位为投诉人补交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补足工资差额2400元,另外支付赔偿金12000元。

【案情分析】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上限。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本案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比法定的上限超过了1个月

2、在超过了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的基础上,又延长试用期3个月,错上加错,实际履行试用期5个月,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3个月。如果第一次考核后转正,试用期实际履行(2013年2月21日至4月20日)2个月,未超过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合同改正就行。

3、本案中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3个月(2013年4月21日至7月20日)已经履行,由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后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另外支付赔偿金12000元(4000元*3个月)。

4、因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劳动者实际已履行超过法定上限试用期3个月的工资,要按照试用期后满月工资支付。本案中还需单位补足工资差额2400元(应发4000元-实发3200元=800元*3个月),加上第3点赔偿金,实际相当于按照试用期后满月工资支付双倍。

5、试用期主要考察员工的人品素质和基本技能,如果单位急需用人应当招收熟练工,招工时明确具体条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员工技术能力的提高有赖单位的培养,不是延长试用期的理由。对员工教育培训,提取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江苏是2.5%)的职业培训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旨在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员工的教育培训,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7、本案中如果单位在第一次转正考核时不延长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情形,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详见本专栏文章《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到底需不需要理由》。

所以试用期内劳动者与正式员工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单位不能超期限约定试用期,更不得延长。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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