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十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情

2013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郭某某(女),李某谎称自己是某省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郭某某的两个儿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车队和保卫处工作,骗取了郭某某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随后李某因租房认识了房东邵某某(女),李某身着法官制服,自称是某省法院刑一庭庭长,答应将邵某某的女儿调进法院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了邵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购得用于赌博作假的透视扑克牌及隐形眼镜,预谋在赌博中使用。某日下午,李某利用在家中赌博的机会,用该透视扑克牌与他人一起打“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李某在赌博过程中继续佩戴隐形眼镜至赌博结束,李某共赢得现金48000元。

2016年1月,李某经人介绍负责谷中城公司经营、管理,李某与“乐天堂”网站联系,签订资金支付服务合同;利用该公司管理的在快钱公司中开设的账户,为“乐天堂”等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其中,2016年3月,谷中城公司管理的与乐天堂赌博网站对应的系统账户进账人民币650余万元。

2016年12月,林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某路口时,遇民警检查。李某拒不配合检查欲弃车逃离,被民警带至检查站内进行检查。在检查站内,李某告诉民警自己是省法院领导,希望民警通融,民警拒不理睬,刘某推搡拉扯民警,阻碍民警对其检查,将民警余某警服撕破,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于某受轻伤。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毫克每100毫升。民警后找法院核实李某身份,遂案发。

问题

1、李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种冒充行为是否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为什么?

在招摇撞骗过程中,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论处,故李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属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李某冒充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并非人民警察,因此不属于招摇撞骗的法定从重情节。

2、李某用透视扑克牌赌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李某利用透视扑克牌赌博,控制赌博输赢,背离了赌博的射幸本质,属于诈骗。因此李某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李某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李某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从宽处理。同时,李某的行为还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本罪和开设赌场罪(从犯)从一重罪论处。

4、李某酒后驾车并阻碍民警检查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李某酒后驾车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其中,在妨害公务过程中故意致人轻伤,应当以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然后再与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李某的袭警行为是否应当加重处罚?为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因此,暴力袭警是妨害公务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非加重情节,李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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