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民法典宣讲之“女子闲置5年房屋被前户主出租”

星期一

2021年4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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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天 第11篇材料





2021.4.14重点民生问题纪要

“女子闲置5年房屋被前户主出租”的新闻一出现就引起了巨大关注!

女子对房屋具有完全知识产权,前户主在没有任何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非法对外出租,与第三人签订出租合同。这极大的损害了女子的利益

民法典相关内容分析

事件概括:

申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一直闲置。5年后想起这个二手房准备卖掉,回去后却发现房子被前户主刘某某租出去了......

且看民法典的规定如何帮助申女士拿回房产,并得到应有的侵权补偿。

牵扯主体:

申女士(物权人)、刘某某(侵权人)

非法事实:

刘某某(侵权人)伪造房产证非法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聘合同,侵犯申女士(物权人)的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为何非法,且看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原文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担责任规定

一、刘某某(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33、235、238和239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申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无可争议,刘某某擅自出租该房屋属于无权处置行为,申女士依法享有请求其返还房屋,恢复房屋原样的权利。并依法享有要求刘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和侵权损失费等费用。

并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申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给付申女士合理赔偿,并按要求返还房屋。

同时,申女士也有要求租客退租的权利。因为租客与刘某某签订的租凭合同由于刘某某并无房屋所有权,所以该租凭合同不成立,属于无效合同。

租客也属于被刘某某欺诈的一方,因此租客也享有对刘某某的追偿权。


案件总结

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行为属于非法无效行为。

申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无可争议,刘某某非法出租申女士的房屋,且不说民事侵权责任,刘某某违法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可能还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大家之后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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