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基础资产][融资租赁]

一、物权未转移

1.1 风险描述

       在本专项计划设立日,{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其所拥有的部分特定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由于基础资产涉及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专项计划,因而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原始权益人}丧失清偿能力、破产等情形,则基础资产的回收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1.2 控制|缓释措施

 1、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当发生任一权利完善事件时,则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始权益人}应采取权利完善措施,本计划通过该触发机制的设立,可有效实现基础资产所有权的及时转移,从而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

2、鉴于{原始权益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我们认为在交易开始时不转移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质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1.3 跟踪监测

1、 {原始权益人} 财务状况

二、以汇票支付支付租赁款

1.1、风险描述

     {原始权益人}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款形成租赁债权。

1.2 控制|缓释措施

         {承租人}已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意  {原始权益人}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采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并不影响租赁债权的形成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按时、足额承兑,已通过《监管协议》的安排,  {原始权益人}同意接收基础资产转让价款的账户置于监管银行的监管之下,确保其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1.3 跟踪监测

二、租赁物无法登记

2.1 风险描述

    基础资产包含的租赁债权租赁物为路面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关于高速公路路面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登记没有法律规定,且无相应部门办理登记。租赁物转让没有办理登记, 可能对租赁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2.2 控制|缓释措施

    {原始权益人}{承租人}签订有《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租赁物件权属状况,避免因租赁物件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2.3 跟踪监测

三、早偿风险

3.1 风险描述

       根据{承租人}{原始权益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一旦提前支付应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偿本金及部分或全部未偿利息。

3.2 控制|缓释措施

    从合同角度看,承租人提前偿还的意愿和能力受到较大的约束和限制,租赁合同规定若{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加速到期、解除合同、追索赔偿等)。因此,基于租赁合同出现早偿或延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3.3 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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