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为了增强央企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3月25日,国资委发布了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中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由于央企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信息以IT作为存储和传播的载体,因此,央企由于IT安全防范措施的缺失,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漏。于是,对央企IT安全的建设,尤其是涉密IT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必要和紧迫。

根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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