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BRAVA在过去的一年里希望用行动警示不法代购份子

2011年4月30日,消费者张大爷在北辰区一家电卖场花费518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分体式变频空调。2011年5月20日该公司派人上门安装。张大爷在使用该机器时,开机达到设定的温度后,空调停机吹风,然后随着室温的上升再启动,循环反复,达不到恒温的效果。张大爷随后阅读了说明书,才发现这台“变频空调”根本不具备变频功能,与其家电卖场宣传册不符,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商家表示,这是厂家设计的,有问题去与厂家交涉。面对商家的这种态度,张大爷2011年5月24日到消协投诉。


新房墙面脱落质量堪忧

  科学鉴定挽损失近百万

  2011年3月,宝坻消协接到某小区5位业主投诉,反映他们所购商品房存在墙面大面积脱落的质量问题,已无法正常居住,要求开发商为他们免费维修房屋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但经多次协商,开发商只同意修补墙面。而修补后,墙面灰片脱落的问题仍未解决。面对破损的墙面、毁坏的装修和开发商推诿的态度,这5位入住不久的业主忍无可忍,请求宝坻消协主持公道,要求开发商尽快彻底修缮房屋,并赔偿装修和影响居住等经济损失。正当宝坻消协工作人员准备联系开发商调查调解投诉问题时,又有居住在该小区其他楼栋的几位业主到宝坻消协反映相同问题,并集体投诉。

  宝坻消协工作人员在妥善做好投诉人安抚工作后,对投诉叙述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经过分析,该小区内存在相同质量问题的房屋可能不仅限于已投诉的十几户,于是立即联系相关技术人员深入小区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小区内有3栋楼房因水泥砂浆质量问题导致抹灰层脱落。随即,消协工作人员在小区物业公司的配合下,对居住在这3栋楼内的所有业主进行逐户调查核实,最终将202户业主列入维权范围。之后,宝坻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了该小区的开发商,说明调查情况,讲清利害关系,并敦促开发商与202户业主协商达成“修缮和相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负责对202户业主房屋墙体存在问题进行免费修缮,并对消费者家中装修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开发商完成了202户房屋的修复工作。宝坻消协共为该小区业主挽回经济损失98万余元。


  

  购电脑遭搭售机套

  紧俏商品加价成风

  前一段时间,随着iPad平板电脑第一代降价所带来的热销,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怪象:如购买该款产品,须另在店中选购皮套、贴膜等,价格通常要五六百元,否则商家拒绝售卖。2011年4月,据数名消费者反映,他们在开发区某购物广场内购买苹果第一代iPad时,按其官网价格16G的iPad虽然已降至2888元,但如购买该商品须另支付500多元购买配套的贴膜及机套。因消费者对该款电脑比较喜爱,反复与商家协商,但商家坚持搭售。消费者不满店方做法,遂向开发区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投诉后认为,商家这种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搭售配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根据《消保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商家这种强制捆绑销售配件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经开发区消协的积极协调,商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最终只按裸机价格将iPad卖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购买汽车未细验

  证据缺失难维权

  目前购买紧俏汽车搭售的现象在汽车市场也比较多,本报曾进行过相关报道。

  消费者刘先生于2011年5月在长江道某4S店购买了轿车一辆。在验车时觉得轿车性能并无异常,对外观简单进行检查后签字确认,将车提走。而后,刘先生在朋友的提示下,发现汽车的后保险杠颜色深浅不一致。由于自己购买的是新车,车辆的外漆不应该存在这种问题,随后找到了4S店,要求就此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及赔付。而4S店认为,刘先生在购买验车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已经在提车单上签字确认,故店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果。

  刘先生遂投诉至南开消协。南开消协工作人员对刘先生所遇表示同情,但由于其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车辆保险杠在提车前就已经存在深浅不一的任何证据,所以很难支持其诉求。刘先生的情况很有代表性,很多购车消费者正是由于自身在提车检验环节不够审慎或者过于相信某品牌,才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此消协提示:消费者在提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不仅要注重对车辆的性能、配置进行验收;同时,也要对车辆的外观有无磕碰、车漆颜色是否一致、内饰装潢是否符合约定进行详细查看,确定没有问题再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出现问题因缺乏证据难以维权。

  

  变频空调不变频

  夸大宣传要埋单

  
  接到投诉,北辰区消协人员立即查看了该产品的说明书及宣传册,与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一致。同时了解了关于“变频空调”的相关知识。变频空调是在普通空调的基础上选用了变频专用压缩机,增加了变频控制系统。而该空调并没选用变频专用压缩机。根据《消保法》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建议该公司与总部进行沟通,尽快解决消费者的问题。2011年6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来电称,同意为消费者退机,并已经责成员工到消费者家中进行拆机,使这起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团购优惠被打折

  消协调解得兑现

  2011年初,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卢先生代表40余名消费者所写的投诉书,反映他们在2010年11月在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名网上团购“××大歌星KTV会员卡”后,该网单方面改变承诺,减少优惠项目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团购网兑现原承诺,否则双倍返还已付的团购款。接此投诉后,市消费者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查。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负责人说明情况称:原发布的优惠承诺及变更的内容,均是按照××大歌星KTV公司合同约定及该公司承诺发布的,网站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市消费者协会将书面调查函委托该负责人转交北京总部,并要求提供最初承诺内容的合同文本。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函复消费者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但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合同文本。鉴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有效证据,按照《消保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011年1月,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下,40余名消费者得到相应赔偿。

  

  网购实物与订购不同

  督促经营者退货赔偿

  去年3月15日,武清区崔黄口消协分会接到市12315转来投诉,上海一消费者胡女士在淘宝网上购买两套地毯,网店经营者是武清区崔黄口坨泥寺村的一村民,消费者在收货后发现商品型号与订购的型号不符,在与经营者联系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商品寄回退换。消费者将商品寄回后,一直未再收到换后的货,消费者多次联系经营者,经营者一直推诿,直至不再接听消费者的电话,最后,消费者拨打了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崔黄口消协分会会长刘长华非常重视,与消费者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经调查,网店的经营者在网上登记的姓名不真实,刘长华通过正常手续联系移动公司查询电话号码真实姓名,又会同当地派出所及其他渠道找到经营者,通过多次调解,在接到投诉的第二天,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就达成了协议,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赔付1000元和一次运费。消费者收到赔偿金后给崔黄口消协分会立即打来了感谢电话,对调解工作的高效率和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告知不实惹纠纷

  助力车主获赔偿

  去年3月,消费者徐女士在某电动车经销处购买一辆价格为2200元的助力车,并未开具正式发票,且当时经营者称其出售的为燃油助力车。3个月后徐女士在骑行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中表明,该车型为“二轮摩托车”,在市区主要道路应禁止,徐女士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女士随即以未如实告知车型为由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无果,投诉到东丽消协。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东丽消协两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电话费、打车费、误工费共计7000元。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消费者认为在购买助力车时,经营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而经营者则强调消费者应具备燃油助力车的基本常识。一是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消保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此案中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二是消费者因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应进行赔偿。根据《消保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按此,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经营者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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