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诉法院裁定,二手软件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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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3 日,美国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s )做出一项最新裁定( ruling ):二手软件不能进行买卖,软件不是文字书籍。此裁定影响极为深远。为什么?

 

      所谓“二手软件”就是指别人用过的软件(产品),比如,你有一套正版 XP (有完好包装盒),现在不用了,想要到淘宝网上打折卖掉,现在,这种做法就算是“违法”行为。严格地讲,网吧老板经营网吧,实质上就是软件出租,没有软件著作权人的特别许可,也是违法的。

故事是这样的, Timothy Vernor 先生在一个车库商店里面,花了不少钱买了 4 Autodesk 公司的绘图软件 AutoCAD ,后来,他拿到 eBay 网上去卖。为此, Autodesk 威胁 Vernor 先生,对他说:你的 AutoCAD 是“二手货”(软件产品),不能进行买卖。 Vernor 不服,把 Autodesk 告上了地区法庭( Seattle ),要求法院主张他的的权利。结果,在 2009 年, Vernor 先生在地区法院胜诉,买卖“二手软件”有理。但是,后来, Autodesk 又提出上诉, ...... 最后,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的原判决,裁定 Autodesk 胜诉, Vernor 先生自认倒霉。

 

       Autodesk 坚持认为:“ its software was “licensed,” rather than sold, and thus the original purchaser never “owned” it“ ,意思是说, Autodesk 的软件产品只是“付费使用许可”(“ licensed” ),而不是出卖( sold ),原来的那个”一手“客户,从来没有真正“拥有“ (“owned”) 它。

 

    这项裁定影响极为深远,将波及整个 DVD CD U 盘的音像产业格局。软件不是书,二手软件不能买卖,也不能出租, ...... 微软打击盗版更有理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觉地使用自由软件的伟大意义。自由软件著作权人,允许你自由使用(包括研究该软件的运行运行机制和相关原理),但是,不允许你“拿来”变为“己有”(拥有它)。有人说, Linux 打假是“口水战”,实际上,非也。真假不辨,是非不明,迟早要吃大亏。

 

     软件自由日( SFD )快要到了,我要在“那里”讲点什么呢?我想说的是:使用自由软件对于我们(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即便自由软件不如商业软件,也要自觉使用它。这句话,有人就是不爱听(包括我的家人)。在 SFD 这一天,在道义上,我们要明确反对私有软件的 EULA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反对美国上诉法院的上述裁定。但是,在日常实践上,我们要充分尊重这一裁定。自由软件不同于私有软件,红旗 2000 的最大错误就在于将前者变成了后者,屈从于资本的压力。喀纳斯自由软件专卖店,虽说是草根店不起眼,但是,它代表了软件产业发展的大方向。自启动 U 盘出租业务,道理很深,绝非儿戏。

 

     说明 1 :美国上诉法院裁定的根据是:

a software user is a licensee rather than an owner of a copy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in the documents included with the software packaging, (1) specifies that the user is granted a license; (2) significantly restricts the user’s ability to transfer the software; and (3) imposes notable use restrictions.” 这就是说,只要( 1 )、( 2 )和( 3 )条款成立,“二手”软件产品就不能进行交易(买卖,包括出租)。
          说明 2 :在我们国家境内,在实践上,开源软件的界定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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