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W关于制造商委外生产的十三个要求

  

  按照欧盟ECE法规和EC指令的要求,ECE认证证书只能颁发给产品制造商。产品制造商作为证书的持有者,要求对法规中规定的生产一致性(COP)负全责。同时,制造商必须积极参与生产过程并予以证明。第三方或合法的独立子公司(今后统一称为“制造公司”)要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被认为是制造商的“生产地”。而由他们生产的整车、系统、零部件以及技术元件只能得到RDW的批准认可。

  要求:

  1、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必须有一份法律合同,合同中规定所有的协议内容、要求以及法规、指令中规定的责任要求。制造商不得将任何与型式认证有关的责任分配给其他任何一方。

  2、如果递交并且已经被RDW受理的文件有任何变化或差错,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RDW这些变化或差错。

  3、合同必须无限期有效。

  4、在终止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制造商证明他们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证产品仍然符合要求,否则将撤销已发布的型式认证。但措施的有效性由RDW判断。

  5、根据RDW初始评估程序的要求,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双方都必须有质量体系,并且执行和维持质量体系的要求。

  6、制造商必须确保制造公司维持质量体系。

  7、制造商必须确保控制计划和COP程序的贯彻落实,并予以证明。

  8、在产品上市前,制造商必须确保制造公司生产的所有整车、系统、零部件和技术元件符合型式认证要求,并予以证明。

  9、对于整车制造,制造商负责一致性证书的内容和发布。

  10、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合格品,制造商必须协调召回这些不合格品,并且通知RDW。

  11、制造商必须制定程序涵盖RDW发布的《给制造商的信息:生产一致性》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并且执行和跟踪这些程序。

  12、RDW 或其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制造商和制造公司的体系执行的有效性以及COP计划和程序的有效性。

  13、制造商应承担一致性检查(COP)和审核的所有费用。

  RDW关于制造商委外生产的十三个要求_第1张图片

  备注:

  1、该政策不包含贸易公司和进出口公司。

  2、只要不符合该政策在的要求,RDW将随时撤销已发布的符合性声明和认证。一旦撤销,必须召回制造商已交付的所有相关型式产品,并且将此消息通知给其他型式认证机构。

       本文来自赛特认证:http://www.emarkrz.com/Article/rdwgyzzswwscdyqsm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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