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分解原理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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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分解原理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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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这两个东西好像是风牛马不及,但如果把软件系统和整个社会系统做一个类比的话,也许能看出一些端倪来。
在软件中,有需求,设计,编程,测试这几个大的核心专业领域,再来看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看起来似乎是三种权力,实际上立法主要是游戏规则设计,相当于软件中的设计领域,司法系统主要是问题定位和纠错的,类似于软件中的测试领域,行政主要是执行和实现,相当于软件中的编程领域。
三权分立表面上看是三种权力分立,但从模块分解原理来看,实际上是将三个不同专业领域分解出来成为三个对等的权力部门,我想这才是三权分立的真正伟大之处。
虽然三权分立的思想很伟大,但是也不是说它就没有问题,主要问题出在分解出来的专业领域只有三个,专业领域覆盖面不全面。后来孙中山先生提出了所谓的“五权分立”学说,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弹劾五个权力机构,想进一步细化权力以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之处,但不幸的是五权分立并没有完全符合模块分解原理,弹劾实际上属于纠错领域和司法属于同一领域,而考试则并不是和其他几个领域对等的领域,而是属于各个领域的公共子领域。
从前面社会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类比中可以看出,三权分立缺乏对需求专业领域的覆盖,需求领域没有被单独分离出来,人们的需求没有得到专业化的处理,当政府没有按照人们的需求去做时,人们只能通过等极端低效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自己的需求。其实相当于编码人员不按照需求规格来实现编程是同一个道理。我想这也是西方采用三权分立的国家也会经常发生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需求领域外,社会系统中其实还有其他一些领域,如公共服务领域(相当于软件的客户支持)等。目前行政系统中将公共服务领域和其他对等的领域混合在一起,所以行政系统成了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当然需求、设计、测试、编程各个领域中也存在子领域分解的问题,同样需要按照模块分解原理来分解。
当然社会系统是复杂的,模块分解原理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即国家组织结构设计中的组织结构分解问题,并不能解决组织结构设计中所有的问题。
顺便提一下,可能有人想知道,社会系统中的权力相当于软件中的什么呢?其实软件中的接口就相当于社会系统中的权力。官僚性组织中之所以问题频生,没有设计合理的接口以及不按接口行事是其根本原因,特别是各个组织机构的首脑人物具有随意改动规则和制订制度的权力(可以看作可以做任何事情的超级接口),使得社会矛盾逐渐累积。这其实相当于软件编程人员不按高层设计制订的接口去实现、擅自改变接口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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