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达天原邢台安、邢台明、邢冠楷贿赂数百万

机构代码:202004309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工商检处字〔2015〕第320201510231号
当事人:上海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000400168184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21楼
法定代表人:邢台安、徐艳、邢台明、邢冠楷、蒋翀彦
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业务代理,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装拆箱拼、相关的短途服及咨询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项经关门批准的目,相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动活】
本队承办的上海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现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查明违法实事如下:
自2012年1月起,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通过业务员以“代理费义帐费用”名义外支出费用折合人民币1,056,877.02元。其中,给付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经办人孔某“退佣”款67,254.00元人民币,给付震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办人平某“退佣”款220,715.00元人民,给付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办人李某“退佣”款20,065.00元(上述三人由司法机另案处理),其余均用于上述三家客户单位招待、购买礼品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当财务资料反映: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震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计1632笔获,利2,869,532.65元人民币,扣除相应税费收用1,023,034.0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46,498.56元人民币。
本队认为,当从货运业务过为获事人在事代理程中,取交易机会以“代理用”形式外提取用,通费帐费过直接付“退”款、品、招给佣礼待等方式承揽业务从观。主看,当事人具有以利行诱为争为取交易目的的行故意;表形式看,上述“代理用”为从现费系当帐筹事人外集以直接给付或招待等形式用于客户经办员人,未入事人当财务账,属帐“外暗中”支付;后果看,事人行客观上挤排了其他同从当为业竞争者,响影了他人开展质量、价格、服等方面的公平务竞争损场经济,害了市公平交易秩序。

综当上,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财进贿赂销购买以售或者商品。在外暗中予方位或者人回扣的,以帐给对单个行贿论处对单;方位或者人在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个帐贿论处”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进贿赂销购买构以售或者商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不成犯罪的,督责构监检查门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整圆;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肆仟佰玖拾捌伍角陆圆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行或者银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书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行或者申人民法院请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行政关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具体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输入上海邦达天原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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