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回顾(2018.3.19——3.25)

    2018.3.19——3.25)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在本届人大机构改革前最后以现有的机构名称发布的)分别出台几部对房地产和建筑行业很有影响的政策性法规。

小编根据对生活影响的大小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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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0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全文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⑴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⑵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⑶《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2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办法》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

    1 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

  2  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

  3  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4  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

《办法》全文点击↓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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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不动产登记标识整体采取圆形设计,主色调为红、蓝两色,红色代表热情为民,蓝色代表严肃庄重。外圆上半部分为汉字“不动产登记”,下半部分为英文“Real Estate Registration”。内圆设计内容包含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要素,顶部和线条结合代表房屋、林地,蓝色代表海洋,底端图形和线条结合代表土地、草原,同时也构成了不动产登记簿造型,中间线条底端构成了笔尖效果,寓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关于不动产登记标识的使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标识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登记服务大厅、登记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不动产登记标识标牌,方便办事群众识别。另外,也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岗位牌、胸章以及内部办公、文书报告、宣传材料等。

  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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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发自App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住建部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两个决定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点击↓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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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国土资源部

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正在起草完善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目前,我们正在设计、完善,同时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在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房地产税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史耀斌表示,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房地产税制度,中国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再比如说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这样的话,使我们设计的房地产税制度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公平。”

  史耀斌介绍说,房地产税的作用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

  史耀斌归纳了世界各国房地产税共性的制度安排。一是所有的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二是在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三是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教育、治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支出。四是因为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才能使房地产税征得到、征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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