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问答

1 当月新退休人员办理纳入统筹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当月新退休人员在办理养老金待遇审核业务后,由其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于每月1-2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待遇支付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加盖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放大1.5倍)。

2 新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关于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的通知》的要求,从2014年7月起,参保企业、存档部门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纳入统筹业务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养老金发放账户。在办理完待遇支付业务后,退休人员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哈尔滨银行修改社会保障卡的初始密码(社会保障卡的初始密码为6个“0”),修改后即可于次月25日后在哈尔滨银行各网点或国内各银行的ATM机提取养老金。

3 离退休人员如何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

答:离退休人员需要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的,其本人或代办人于每月1-2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待遇支付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变更领取养老金银行(异地领取)申请表》2、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时放大1.5倍);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在本人签名上捺手印)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将社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将社保卡丢失,需到社保卡制卡中心补办新卡,补办后无须到我局办理账号变更业务,即可使用新补办的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

5 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异地领取养老金吗?

答: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异地的哈尔滨银行网点或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提取养老金。

6 退休人员发现当月养老金未到账怎么办?

答:退休人员应首先到银行窗口作一笔存、取款业务,查询养老金账户的余额及明细,如果养老金确实未到账,应到停发养老金的部门办理相应续发养老金手续,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将于办理续发业务的次月25日发放到养老金存折(卡)中。

7 领取养老金存折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应如何修改?

答: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卡)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应先查询我局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如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一致,需到户口所在区社保分局打印《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再到银行更正存折上的姓名;如不一致需先更正个人信息,再打印《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区社保分局打印的《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到银行更正存折上的姓名。

8 退休人员在我局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与身份证不符,应如何修改?

答:退休人员在我局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与身份证不符的,由退休人员本人于每月1-2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待遇支付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及; 3、领取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4、退休审批表或待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5、由公安部门变更身份证号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变更单。

9 离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葬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于每月1-2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待遇支付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领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报表》;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殡葬证》原件及复印件(须按照死亡证明注明的要求,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丧葬费、抚恤金在办结后的次月25日拨付到原发放养老金的存折(卡)中。

10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取完,能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剩余金额将与丧葬抚恤金一并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1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12 建国前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2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10500元,调整为本人生前上一个年度的基本养老金。

13 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25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14 2017年死亡的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丧葬费,能享受今年调整的养老金吗?

答: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尚未出台,待相关文件下发后,将按文件规定补发应享受月份调整的养老金。调整的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原养老金存折(卡)中。

15 移居国外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吗?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规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6 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企业退休人员的御寒津贴是什么时间纳入统筹的,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79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为我省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5元御寒津贴。

18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依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或《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记载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例如缴费年限为27年3个月,增加养老金时按28年计算。

19 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20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休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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