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3点的规定办理。

4.协议出让预公告。

由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协议出让预公告。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地块纳入政府储备后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5.用地报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4点的规定办理。

6.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5点的规定办理。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7点的规定实施。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受让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9.办理土地登记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受让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储备用地是土地供应前需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收购的用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储备用地计划。

储备机构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行性分析和各区对储备计划的意见等拟订储备用地年度计划,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储备计划。

2.确定储备用地范围。

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向规划部门提出储备意向,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允许储备的用地范围、面积、用地性质、界址坐标等。

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储备用地范围、界址坐标到国土房管部门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经规划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后,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

3.用地报批。

储备机构持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的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储备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或收购。

储备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储备机构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予以补偿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5.办理土地登记。

储备机构可根据需要,凭建设用地结案书等资料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储备用地的供应程序。

1.取得地块供应条件。

结合产业用地指南,储备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储备用地的分割意见、各供应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必备条件。

2.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1)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5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使用储备用地。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提出使用储备用地申请。

(3)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储备用地的意见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国土房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5)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1)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5点的规定办理。

(2)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用地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以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受让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办理土地登记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4.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按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用地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办理土地登记。

用地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立项。

用地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村民住宅用地的办理程序。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县级市)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界址坐标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5.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用地批复意见。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复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办理程序。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含镇改街、村改居后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村土地兴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文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五、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办理程序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使用本单位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自行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二)申请规划条件。

用地单位凭本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房产证,向规划部门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

(三)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凭本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房产证和规划条件,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使用本单位的划拨用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完善划拨手续,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按有关规定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使用本单位的出让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在土地二级市场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后实施建设的,参照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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