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的母公司破产如何处理?(2011年老文抢救)

问题:

目前遇到一案,简要情况如下:

1. 中外合资企业,双方股权比例接近,无绝对控股股东;

2. 外方近期在境外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公司资格;

3. 外方未将持有的中国境内的该公司股权作为清算财产;

4. 外方原有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等无法联系;

5. 合资公司公章在中方,可以继续经营;

请问:

1. 如遇重大事项,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但可能无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的,怎么办?

2. 如中方按照章程规定,发送会议通知等,但外方不到场,中方自行作出决议的,能否在工商部门登记通过?

3. 中方意图购买外方股权的,能否实现?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比如以公允价值购买股权,而应支付价款支付至法院或公证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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