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上的物:特征与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例外:捐献器官、假牙等。

2.有体物

为什么要有体物?体现物权对于物的占有支配的特征。

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原则上为有体物,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为法律特别规定。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通过技术可以控制。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一物一权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

(1)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2)分离尚为孳息。

3.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天然的特定;人为的特定。

4.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5.货币:占有即所有;典型的流通物和消费物。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条)

2.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他物权

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

(2)限制: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

(1)含义

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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