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新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何新意?

11月3日,武汉房管局正式发布“关于对《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示”。

此新规将取代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老版《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微信公众号中北路查阅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明文禁止行为中,与旧规相比,新规新增了一项,即第五条,“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微信公众号中北路认为:此举或有助于降低市场虚假、重复房源信息。当然,如果你发现另外十一条在2012年就有明文禁止之后,是否会产生同样的想法就不得而知了……

附:新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严令禁止行为十二条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八)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九)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一)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或国家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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