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两道铁律

刘强东案件的不明朗度与不确定性,给吃瓜群众提供了绝佳悬念与不同版本的地摊文学素材。这种悬念要持续到美国警方宣布立案与否才会尘埃落定。

多年与各种刑事案件打交道,使我对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养成了一种职业性的淡然与冷峻,不大容易被群情所激昂。因为,每当一个刑事案件正在酝酿立案过程中,我心中立马浮现两道铁律:

1. 无罪推定(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即任何嫌疑人,不管被警方拘捕,囚禁,打手指模,照大头像,签发“现身许诺书”(promise to appear),甚至被检方正式落案起诉,在庭审结束法官判决之前,嫌疑人(the suspect)只是“被告”( the accused),而不是罪犯(convict) 。举例说,警察在设路障查酒驾过程中,发现你车后座有一个枪盒。即使你有合法枪牌,警方仍可给你开一张“现身许诺书”,上面指控你犯了刑事法中的“火器处置不当”罪,让你在某日某时到警局去打手指模照大头像,并在某日某时到法庭应诉。同时警方会没收你的枪械留作物证。按照吃瓜群众的逻辑,你已经摊上大事了!请放心,“现身许诺书”并不意味着你已经被指控,而是提醒你有可能会被指控而已,视乎警方继续取证的结果如何。过一段时间后,你或许会收到检方的正式起诉状,也可能会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你他们决定不予起诉,你可以去警局取回你的枪械。一场虚惊而已。

2. 控方须要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已超越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嫌疑人成为检方的被告以后,举证责任落于检控的一方,即是说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点,方能判定被告有罪。例如:你是一栋独立屋的屋主,把地下室出租。房客把地下室用来种大麻。有一天警方破门而入,将非法大麻场捣毁。房客不在现场。警方给你发了告票,指控你两条罪名:1. 非法生产被管制物质(production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2. 非法拥有一种被管制物质准备贩卖(possession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rafficking)。警方指控你的依据是:你是屋子的主人,你说出租给别人,但你无法提供房客任何资料或出租证明(因为你贪小便宜收现金不开发票)。所以认定你就是非法大麻的种植者和拥有者。

你肯定方寸大乱了吧?稍安勿躁!举证的责任在检方。第一,他们必须证明你有“生产”。而他们破门而入时,你并不在地下室大麻现场。地下室大麻场周围也没有你的指模或与你有关的任何物品(如工作服,有你名字的文件等)。第二,检方必须证明你“拥有”这些大麻。虽然你可能没有参与“生产”,但你可能“拥有”并准备贩卖呢!如何证明你“拥有”呢?检方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 你必须知道(aware)地下室有种植大麻这件事;2. 你必须有进入(access and control)这个场所的手段。假定警方发现你的地下室没有分隔上锁,你可以随时畅通无阻进出地下室,那么证明你第二条罪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可以证明你知道,也有控制的手段。但如果地下室与正层是分隔的,而且房客从地下室一边上了锁。你没有房客的许可打开门,是无法进入地下室的。那样的话,检方的第二条指控就存在“合理怀疑”了。而一旦检方的指控被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则对你的指控就不被法官接纳,你会被法官“acquit ”(宣布无罪) 。

所以,警方获报到场,听取“受害人”与“嫌疑人”各自的一面之词后,会先从公共安全起见,把嫌疑人与“受害人”分开(通常是先把嫌疑人铐起来带到警局蹲一宿),天亮再根据案情严重性确定需不需要保释。如果无需保释,则多数签了“现身许诺书”就走人。需要保释就麻烦很多,先必须经过一次聆讯,由一名JP (Justice of Peace) 来决定保释金的多少和若干保释条件(如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受害人,不能拥有手机等),朋友交钱签保后才能放人。

刑事法中这两条铁律,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定海神针,谁也撼动不了。只有在这样的法治社会里,普罗大众才可以“夜半敲门也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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