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保姆纵火案被害人亲属真的与保姆一方联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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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保姆纵火案被害人亲属真的与保姆一方联合了?_第1张图片


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事项为下图中载明的九项,均是消防队在灭火救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从前两天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发声“支持”纵火保姆的辩护律师力挺查明真相,到被害人家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剑指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这一系列行为是不是预示着被害人家属与纵火保姆达成默契进而有联合迹象呢?


我们首先来看下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的发表声明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家属谴责纵火保姆辩护律师退庭行为之后。在纵火保姆辩护律师退庭时,被害人家属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谴责纵火保姆辩护律师退庭行为是故意拖延纵火保姆接受法律严惩(死刑)的时间。也就是说,在那个时间,纵火保姆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是没有达成默契的。从12月21日至12月25日短短几天时间,纵火保姆一方与被害人达成默契的时间并不充裕,别忘了纵火保姆的辩护律师退庭之后面临的其他压力也会分散他的精力,而纵火保姆一方似乎也没有什么底牌能够让被害人家属与其联合。这一系列行为可能是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选择的利益最大化方案实施的结果。


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的发表声明的内容和被害人家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貌似是支持纵火保姆的辩护人,其实有搭便车实现真实目的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公安消防机构拖下水为后续主张民事(或行政)赔偿做铺垫的嫌疑,这也就是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在声明中所称的“但我们也已经准备好,在目前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说明事实过程,使犯罪行为不逃脱惩罚,也使林先生一家得到其他正当的诉求。”经常操作行政诉讼业务的小伙伴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是为其他行政诉讼所做的铺垫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害人家属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是为其“其他正当的诉求”打前站。另外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发表声明在声援纵火保姆的辩护律师,但是从第二段的内容来看,有潜台词是证人不出庭也不妨碍真相查明的意思。被害人家属一方把主张赔偿的相对方确定为物业公司和消防机构,加之前期被害人家属曾公开声明不在刑事审判阶段向纵火保姆主张赔偿,双方联合的机率非常小。


最后,被害人家属一方涉及被害人的娘家(姥姥家)及被害人的婆家(林家),按照实践经验,这两方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些许差异,纵火保姆一方想要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联合需要同时满足这两家的利益,难度非常大。

所以,从网络上扩散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家属并无与纵火保姆一方联合的迹象。


那么被害人家属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会怎么应对呢?那么被害人家属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不能达成所愿呢?


主张权利这种事,找对对象非常关键。首先我们来看下被害人家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找对了对象。我个人认为存在以下几个不确定因素:1公安消防部队一直是个比较特殊的单位,属于公安部领导的军事化管理单位,属于武警部队序列,比如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可能还有个名称叫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消防支队。如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根据《武装警察法》的规定,完成所担负的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时,便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也便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作战部队。从这个意义上讲,武警消防部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被害人家属向武警消防部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形成的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因为此时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2纵火保姆案火灾中,参与救援的可能是市区的某消防大队或者某消防中队,这种情形下,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存在主体不合适的情形。


退一步讲,即便公安消防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不一定属于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被害人家属要求公开的九项内容没有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另外纵火保姆放火案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案件早已经移交侦查部门处理后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也可能依法不予公开。


消防部队出警扑火战斗中是不是以行政机关身份出现以及出境扑火战斗行为是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认知不一。湖南省、吉林省、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的法院都曾经有作出过判决认为消防部队在扑火战斗中是武装警察部队身份出现,其扑火战斗行为是武装力量完成救灾任务的行为。


从以上因素分析,被害人家属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达成所愿的可能性不大。在目前,纵火保姆案广受大众关注的态势下,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以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告知被害人家属其扑火救灾行为是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作战任务而不是行政管理职责及案件正在刑事诉讼阶段,所以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能性大。


以上都是我个人的浅薄的认知,还是欢迎拍砖,但是不准骂人,因为我对骂人这事不太擅长,对手太弱,你骂着也没成就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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