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从子厚返文王——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太祖在1973年8月写了一首诗给郭沫若:读《封建论》呈郭老。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件要商量。
祖龙魂死业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
百代多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
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柳子厚,也就是柳宗元,在当时语境中,是作为唯物主义者来描写的。但太祖这首诗,说的就是柳宗元的名篇《封建论》。全诗通俗易懂,至今很多人都非常熟悉。

为什么说“莫从子厚返文王”呢?柳宗元在《封建论》中都说了什么呢?

柳宗元《封建论》,讨论了中国古代“封建”和“郡县”两种地方行政制度的区别。“封建”就是封邦建国,以地方首长世袭产生;而“郡县”的地方首长则由中央委派,鲜有世袭。

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先回顾了三代的情况,指出“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为什么?在柳宗元看来,上古时期,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较差,随着贫富分化,产生了阶级,产生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但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强弱之分,小的统治者要服从大的统治者支配,于是就有了诸侯、方伯等不同层级的统治者,最后有了天子这个最高统治者。柳宗元说:

是故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

有了天子之后,无论是里胥、县大夫、诸侯、方伯、连帅,还是天子,统治结构成熟了,当担任某一职务的人去世了以后,为了保持现有统治结构,就要安排这个人的子嗣来继承职务。所以“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

在柳子厚的理论中,封建产生的根源不是天子分封,而是统治阶级自下而上形成分权。或者说,封建制下,天子的权力是地方给的,这个理论和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来自各州非常相似。所以,他说“封建不是圣人本来的意思啊,是没办法的事情。”

但实际上封建制的执行情况呢?柳宗元举了周、秦、汉、唐的例子。柳宗元认为,周朝建立之后,建立了封建制,一开始,封建制对巩固政权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后来,周室衰落,诸侯坐大,最后国家分裂,中央衰败。柳宗元认为周朝的衰败,主要原因是封建制,“则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到了秦朝,废除封建制,实行郡县制,“废侯卫而为之守宰”,但旋即因为统治残暴导致人民反抗而灭亡。柳宗元认为,秦的灭亡“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汉兴,一开始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导致中央实力不彰,后来经过改革,中央的实力才稳定下来。汉朝封建之初,封建的诸侯国和郡国数量各半,但有叛变的诸侯却没有叛变的郡县,说明了秦实行郡县制的优点。唐朝建立之后,依旧实行郡县制,但到了柳宗元所在的时代,藩镇四起,柳宗元认为“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时则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即这不是郡县制的失败而是地方军事制度的问题,郡县制是不应动摇的。

综上,柳宗元通过分析周秦汉唐的地方行政制度,认为,封建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从后代的执行看,郡县制在维护国家稳定方面起到的作用远超封建制。具体到秦和唐这两个实行郡县制但依然出现国祚短促、地方割据现象的朝代,柳宗元认为,这是因为秦朝统治残暴,唐朝军事制度漏洞使地方军阀坐大,并不是郡县制本身的问题。

柳宗元接下来用设问的方式回答了两个问题。

一是有人认为,封建制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地方长官的治理积极性,使得他们的治理优于郡县制下流动的地方长官。

封建者,必私其土,子其人,适其俗,修其理,施化易也。守宰者,苟其心,思迁其秩而已,何能理乎?

针对这个问题,柳宗元认为,从周朝的情况看,封建制下,地方统治者横征暴敛,或倒买倒卖或里通外国,“乱国多,理国寡”,不能证明封建制下,可以世袭的地方统治者就能“适其俗,修其理,施化易”。地方统治者既然把辖区看作是自己的私有品,那么势必通过横征暴敛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根本不会考虑到人民生计,世袭统治者会“为子孙后代造福”只是一些人的一厢情愿。因为“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地方私有制最大的问题是制度问题,和体制问题没有关系。

而从秦的情况看,“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不派遣善于主持地方政务的人担任郡县首长,而施以暴政,最后导致灭亡,是因为秦的体制问题,而不是郡县制的制度问题。不信看汉朝,汉天子的政令行于郡县,但不行于诸侯国,可以任免郡县守令,但无法任免诸侯王。当诸侯王施行乱政的时候,无论是朝廷还是人民,都无法改变;但郡县守令如果胡作非为,则朝廷马上可以改换人马,“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赏”,通过人事方式就解决了地方治理问题。

二是有人认为,实行封建制的朝代寿命比较长,秦实行郡县制国祚短促,所以封建制优于郡县制。

对此,柳宗元认为,商、周沿袭前朝做法实行封建制,是当时历史环境下不得已的行为。在传说中,商组织了三千诸侯,周组织了八百诸侯战胜了夏桀、商纣。这些诸侯都只是商、周的盟友而非部属,事成而赏功,不封建也不现实。秦实行郡县制,是把天下的治理权收归中央,是大公无私的行为,当然,秦皇帝自己独断,是有私心的。但这不影响秦是“公天下”的发端。

最后,柳宗元对《封建论》全篇总结。他认为,合理的制度应该是“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但封建制能确保治理者都贤良吗?显然不能。如果天下都被分封完毕,出现了贤者,却没有地方可以交给他们治理,这能是圣人设计制度的本心吗?所以,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说到这里,我们就了解了,太祖的意思是,“百代都行秦政法”,郭老你的《十批判书》骂秦始皇骂得太重了,不要从柳宗元向后倒退到周文王那个年代去。算是对郭沫若《十批判书》比较委婉的批评。

有人会说,太祖既然明白郡县制优于封建制的道理,为什么新中国还搞出了自治区呢?而且直到今天,中央还在强调“要坚定不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用《封建论》的原文就能解释了:“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建国之初,受外国影响,内蒙古地区部分人主张从中国分离出去,和外蒙古国合并成一个统一的蒙古民族国家。这种诉求有一定历史合理性。当时,解放区百废待兴,但外蒙古国在苏联庇护下社会经济比较稳定,对部分蒙古族产生了一定向心力。但内蒙古和外蒙古其实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内外蒙古合并,并不代表内蒙古多数人民的利益。但矛盾和诉求仍需正视。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缓和了内蒙古部分人的独立情绪,维护了中国领土的完整。后来中央通过“内人党”案将内蒙古这种独立倾向完全消除。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后,在解决宁夏、新疆、广西和西藏的问题上,为了迅速建立人民政权,维护国家统一,降低当地少数民族对汉族统治的抵触情绪,中央在上述地区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此后几十年时间中,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执行也出现过“左”和右的问题,但由于在民族自治区域中,依然坚持党委统筹全局,党管干部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整体上执行的情况是好的。但我们也要看到,民族地区一方面和汉族聚集区在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或交通不便,或远处边疆,维护祖国统一的任务仍然较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边疆和偏远地区稳定,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等方面还存在巨大优势。这是今天民族自治制度得以存在的“势”,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事安排上。民族自治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可以世袭的“土官”,但也不完全是“流官”。除党委领导外,人大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须由自治民族担任。这种人事安排当然要和党管干部原则相结合,一方面确保党的领导,另一方面确保人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乡本土本民族情况的同志。

二是自治权限上。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共有27条,但随着时间发展,其他非自治区域的权限不断扩大,自治机关有的权利如立法权等已经不再具有特殊性。其他特有的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封驳权。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对认为不适合在本地方施行的政策在本地方变通或停止执行;
  2. 文字权。自治机关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而不单独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 考录权。自治机关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录用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4. 公安权。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维护本地治安的公安部队。
  5. 贸易权。边疆民族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贸。
  6. 财政权。自治机关财政超收和结余资金自行安排使用,可决定减税或免税。
  7. 教育权。自治机关可自行决定学校的设置、学制、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8. 人口权。自治机关可自行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实行办法。

以上八类权力,加上不再算是特殊的立法权,是民族自治机关相对非自治机关的特殊权力。权力的设立,有的是因为地域特殊,如贸易权、公安权就和民族自治区域多处于边疆有关;有的则是因为少数民族文化上的特殊,如文字权、考录权、教育权、人口权等;有的则是为了保障上述权力的实行,如封驳权和财政权。

三是中央帮扶上,这个不用多说。已经是“政”非“制”了。

虽然我们坚决拥护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也有必要讨论一下“政”和“制”的关系。按照柳宗元的思路,“制”劣而“政”优,或可当“裱糊匠”;“制”优而“政”劣,一样会起到不好的效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制”,有其“势”的背景,只有“政”上下功夫,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制”的优势,抑制“制”的不足。

至于自治是否是少数民族特权,可谓见仁见智。太祖青年时,就有浓厚的地方自治思想,直到晚年,仍时不时透露出来。而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地方自治是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重要形式,也是重要趋势。企业自治、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和地方的法定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治可能扩展到更大范围。地方自治,根本上来说并非封建,但也有可能发展成封建。扬长避短,则需要“政”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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