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裁量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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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鸡汤

努力是因为什么?是因为害怕,害怕不知道怎么面对未来,所以要多做准备。

——张艺兴 《而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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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1) 投案时间:尚未归案时。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具体情形:

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例如,甲绑架乙,对峙中被谈判专家说服,主动放下武器,属于自首。又如,甲杀害乙,先将乙打成重伤,见乙很痛苦,又后悔,一边将乙送往医院(后救活),一边主动报案。甲既构成犯罪中止,又构成自首。可见,犯罪中止与自首不是"A与-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 与B" 的两码事关系,可以并存。

[提示]刑法第67 条第1 款规定自首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这不应理解为犯罪完成以后,而应理解为犯罪实施以后。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例如,甲入室盗窃后,刚出门碰到巡警,被盘问:“为何鬼鬼祟祟?“甲如实交代盗窃事实,构成自首。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例如,甲杀人后潜逃,杀人现场巳被控制,但警方不知凶手是谁。此时甲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犯罪半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被发现,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此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警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亡中。

其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其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三,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即使犯罪地司法机关已经发觉,但是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上述三种自动投案都可构成自首。

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例如,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例如,单位负责人、披害人)。

投案方式:只要是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亲首,亲自自首。可以先采取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电子邮件等措施,随后归案。如果随后不归案,不算自动投案。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这主要是指因病因伤,或犯罪人为抢救被害人去医院而没时间,或为了抢救财产损失。

送首,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送子归案就展于此种情形。

[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反抗,亲友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则不属于自动投案。

首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入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例如,甲暗中诽谤乙,然后向乙主动承认是自己所为,并自愿归案,构成自首。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相当于自动投案。因为如果不主动交代,这些措施届满,行为人就会被释放。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属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刑事措施控制之下。

[注意]由于行政拘留等措施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所以只要行为人交代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即可,不存祚也不要求交代不同种的其他罪行。

投案意愿:自动性。

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特殊情形: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自首; 又回来的,则算自首。

被动归案后义逃跑,然后又回来的,不算自首。因为被动归案的,就失去了自首的机会。当然,如果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又回来的,可就脱逃罪构成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成立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的标准: 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 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

注意: 只要和主观记忆相符,即使与客观犯罪事实有些出入,也算自首。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串实。例如,甲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罪的牢买,但愍瞒了自己持枪抢劫的情节。就抢劫罪而言,可以成立自首。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注意: 如实供述了案件市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屈于如实供述。例如, 认力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再如, 认为自己不是杀人,而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影呴如买供述的成立。也即,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至千”价值评价”上不作要求。

供述:如实供述义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义如实供述,仍贷如实供述。

准自首(特别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悄从轻处罚,但不屈千自首。

注意:后罪行与前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一般以罪名区分,不同罪名便是不同种罪行。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虽然罪名不同,但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吸收关系、牵连关系等) , 则仍属于吗v同种罪行的范畴。

注意:所谓“司法机关已华握的罪行”是指证明成立的罪行。

自首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数罪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也是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坦白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与坦白:相似点是都被采取强制措施。区分在于: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坦白的法律效果:以前坦自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自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悄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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