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出家修行,仍能获得自由与快乐

承认表达的独立价值,是我们获得快乐的根本

小编是从事诉讼法务工作的,最推崇的专业用语是: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借用这句话的意趣与格式,认为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也有一句同样重要的话:表达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

对这句话,小编的理解是:表达是人宣示自己人格存在的一种本能,表达的重要性以及价值与意义,在于表达本身,而不在于表达的内容;换言之,人们需要表达,但表达的内容是什么、表达的内容是否正确等问题,则并不重要。

然而,虽然这个道理很好理解,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则不这样的情况。人们常常会纠缠于表达的内容,为表达的内容不同而引起纷争。由表达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不用出家修行,仍能获得自由与快乐_第1张图片

一是由与己无关的表达引起的纷争。也即对对方表达的内容,我有不同的认识与意见;在主观上我会认为,我的认识和意见正确的,对方的认识和意见是错误的;在客观上,我会说服对方,接受与认同我的认识,服从与遵从我的意见。

二是由与己有关的表达引起的纷争。也即对方的表达,我认为有针对我的内容,包括对我的态度及评价等等;但这些内容,是我不能接受的,或者这些内容让我感到不愉快、愤怒和认为受到了侮辱;因而我必须予以纠正、回击或报复。

上述这两种情形,都是并无实际利益矛盾,纯系因表达的内容而引起的争执,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口角之争。对口角之争,中西方文化的认识,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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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文化中,对口角之争的态度,最具有标志性的一句话,是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表达的权利。也即认为人人具有有表达的权利,此与西方言论自由的思想一脉相承。因而,在西方文化中,表达是天赋的权利,争论具有独立的价值。

在中国文化中,对争论的态度,最具智慧的思想,是《列子·汤问》记载的“两小儿辩日”故事,即认为争论是无意义的。同时,对口角之争,我们还有“夏虫不可语冰”的讲法。在“夏虫论”的语境下,表面上是不争论,实际上是否定争论。另外,我们还有一句古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的背后隐含意思是:己所欲,施于人。因而,在中国文化中,争论是无意义的,不认可争论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

然而,不同文化对争论的不同认识模式,导致对争论的行为模式,却是相反的:认可争论的,反而不易争论;不认可争论的,反而更易争论。因为,如果对方有表达的权利,那么与对方争论还有什么意思;如果对方没有表达的权利,那么我必然要与对方争论,争论的目的就是让对方不能作出不同的表达。

可见,争论与不争论,源于我们对表达的不同认识。我们活得累,是因为我们不允许对方有自己独立的表达。如果不认可表达的独立价值,就不会承认争论的正当性,就会用争论去消灭争论。如此,争论又是十分痛苦的。其实,很多出家修行的人,其选择如此的生活方式,就是为了回避争论带来的痛苦,因为他们无法接受他人的不同表达,无法承受争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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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认识判断,小编将自己与他人交往时,所处在的认知状态及行为模式,分为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倾听欣赏他人表达的状态模式;第二种,是祈使控制他人行为的状态模式。前者,是认知的最佳状态,是快乐学习的模式;后者,是认知的最差状态,是巨婴纠结的模式。作这样区分,目的在于:能让自己一旦发现陷入后一状态,就立马切换为前一模式,恢复进入前一状态。

但是,仅作如此区分及自我提醒,绝对是不够的,也是很难做到的。要做到由第二模式向第一模式切换,还需要必要的配套办法。因为,表达是人的本能需求,尤其是一些负面的表达,更是如此;也即,人陷入祈使控制他人行为的状态模式,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我们需要构建相应的表达系统,来容纳与消解这些负面的表达,并将这种表达限定到一定范围,从而将其危害降低到最小。具体方法是找到属于自己的树洞,这种方法可形象地称为:让子弹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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