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动物园未尽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赔偿赵女士及母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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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现场

今天上午9时许,备受关注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将在北京延庆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中赵女士及死者周女士(其母亲)的另外两名亲人共计向八达岭动物园提出多达155万余元的赔偿,其中赵女士个人部分为31万元。

胡美美律师预测:法院依法会判令八达岭动物园赔偿原告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损失,最高赔偿额可高达百万元。法律分析如下:

本案在案件事实方面并无多大争议,所有案情在舆论的聚焦下已经广泛披露,被绝大数网友所熟知。目前新生的争议点仅限于“下车之时所处的环境是否足以让赵女士产生已经出了东北虎园的错觉”,如果是则八达岭动物园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结合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确认的事实有: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想要救回女儿,结果也遭老虎撕咬致死。事发之前,八达岭动物园对赵女士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其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之后,动物园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双方达成的共识有:

赵女士明显违反了猛兽区的游玩规定,其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双方归责及责任划分适用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布是:

赵女士对其本人和其母亲在本案中所有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无法举证证明的损失,法院则将依法不予认定。

八达岭动物园对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或无法完全举证证明,法院将认定其未尽或未全部尽到管理职责,根据其实际尽责情况判令其承担责任的比例。本案中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责任。”

本案中极易造成的误区是:

误以为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跟赵女士是否有过错有关,事实上没有任何关系。若动物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即便是赵女士故意下车以身喂虎,动物园也要承担责任。若动物园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即便赵女士没有任何过错动物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伤亡事件仅做意外事件处理。赵女士的过错对减轻动物园责任产生实际影响原因在于行为逻辑上,即赵女士的过错直接破坏了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体系,若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体系到位,赵女士又无过错,那么从行为逻辑上讲,危险状况和危害后果不可能发生。

胡美美律师认为,动物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管理职责),原因在于:

安全管理职责囊括多种内容和途径,包括但不局限于风险告知、提示、警示和责任确认书的签署,除此之外还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和限制、防范手段的启用以及足以应对突发危险事件的预案和手段。而在以上三块,八达岭动物园无一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自驾游玩东北虎园是一件高度危险的行为,动物园的风险提示不能仅仅局限于事前,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完全可以做到监控游客行为,当游客欲从事危险行为时及时提醒。而根据国际规则,对于此类游玩动物园应当对车窗和车门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游客不能随意打开。另外:动物园在危险行为发生后,虽然及时予以救助,但从救助手段和条件来看,其根本不具有足以控制危险局面的技术方案和手段,而这些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

综上,胡美美律师认为:动物园虽然事前有风险告知和警示,事后有救援。但其只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职能,且履行的标准远未达标。基于此,胡美美律师预判人民法院一定会判处动物园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中广大相反意见者,胡美美律师想说的是:

1、因为猛兽区自驾游是一项高度危险的项目,所以动物园承担的是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大的安全保障责任,而不是在游客完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足以保障安全的有限责任。人命关天,不是区区几句口头或书面提示就可以解决的!

2、若你去黄山等高山峡谷旅行,是否景区仅仅告知我们悬崖峭壁处危险就可以了,而无需在悬崖峭壁边缘设置栏杆?

3、路遇车祸,是否无责的一方因为自己不承担责任就可以怠于对受伤的一方实施救助。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请问:为什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本案中就完全无责,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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