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支付后,所有权即已转移,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案例源自: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黄建、李佩林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案外人李佩林以中国银行及湛江集团公司执行案件纠纷查封冻结了涉案款项,请求确认该涉案款项为其所有,并停止执行该款项。

李佩林的配偶张某梅在2012年1月9日通过量淼公司将2522649.32元转入中行花都支行账号63×××91时,即湛江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

再审法院认为,货币为一种特殊种类物,在交易上是可以互相替换,其特征是所有与占有相同一,即实行的是“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一旦货币支付,即完成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支付方不能再以物权请求权名义要求返还原物。

李佩林将涉案款项通过量淼公司转入湛江集团公司帐上,那么湛江集团公司就拥有该货币的所有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法院判决完成正确,货币不同于一般商品,可以依法或约定行使物权请求权。货币所有与占有是一致的,即在谁帐上,谁就是该货币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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