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还是一方协议?

前天,好友C的朋友D在三方协议(以下都简称“三方”)上出了些事,问我能不能想想办法。

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D在大四上学期被某大型国企招录了,迫于国企催促,他把他的三方寄给某国企。某国企在上面盖章,但他本人没有在上面签字,学校也没有盖章。这学期他决定到另外一家私企,所以他想要学校给另一份三方。但学校表态必须得有某国企开出的解约函才给,某国企则要求D要交违约金才给解约函。

D说他没有签字,学校也没有签字,那有没有必要交违约金?

问题就来了。按照规定,三方协议需要学生、单位、学校三方签署才生效,所以D的这份三方还未生效,D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用交违约金。D在法律上也完全有理由和学校重新拿一份新三方。或直接在旧三方上覆盖新单位的信息,我觉得也没问题。因为合同处于无效状态,合同内容没有约束力,新信息可以覆盖,只要三方签名就好了。

但学校坚持一定要拿解约函才可以重拿三方再和新企业签,而国企那边又一定要交违约金才给解约函。这样实际上就相当于三方即使只有企业签名也生效。D为了和新企业签三方,也只能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交违约金。

若D维权意识很强,上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未生效。按规定,法院是会宣布三方协议无效,D可重填三方或者拿新三方。但是,我觉得这可能又会引发了另一个问题。D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A和B约定,A向B提供一批货,B给付一定对价,并约定下个月15日签合同。B之后租了仓库且没有再向其他公司进货。但签约日期到来前,A决定不向B提供货物。由于B相信A会供货,造成了B仓库租金和延迟进货的损失。所以即使合同未生效,A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就D的事情。某国企可以说自己因为相信D会来他们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再招人而且为D准备了相应的培训和配备。但D临时变更决定,使其损失了给D提供配套培训和配备的人力物力,以及再找员工的新支出。所以,结合相关规定,D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国企为了和D签三方、招录过程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还有因为D的行为导致三方无效,国企为D准备的配套设施和重新招人的耗费。这样一算下来,我估计D被判承担的损失应要远高于三方的违约金。因为三方违约金最高只能是5000,国企的电脑费、人工费估计至少也得高于5000。所以即使合同无效,学生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也非常惨重。

因为劳动合同无法约束在读学生,所以就有三方协议。它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纸质的形式固定,由学校作为第三方加以监督,保护在校学生利益。有了三方,企业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得按照三方的约定来,不能擅自降低工资、福利等。而学生就得在毕业后按相关要求到企业工作。

应届毕业生在大四这年,因各种因素,工作的确定存在诸多可能性。而企业往往要求招聘的学生在短时间内就把三方签好。学生在谨慎思虑下,自己签了名也拿给学校那边盖章后。若又想去另一家企业,那么给付违约金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若学生只是迫于企业的催促,把三方交给企业盖章。自己还处于犹豫阶段,没有签名也没有拿给学校盖章,按规定这份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普通合同一般情况要两人签了才生效,只有一个人签的合同压根没约束力。更不要说需要三方签的合同只存在一人签名。

但是实际中,对于这份本不生效的三方协议,学生也只能按生效协议的违约方交违约金,才能拿到解约函。学校也不管你生不生效,只要企业盖了章,你就得拿解约函来拿新三方。而三方事关档案、工龄、调干,很少人会直接跳过不签。有不签的,基本也都办了暂缓就业,这虽然保留了应届生的身份但也意味着两年工龄为零。如果采用司法途径,若企业要求学生缔约过失责任,学生极有可能要赔更多。而且毕业季事多,学生也耗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和财力。

那三方协议规定三方签订生效的作用在哪?干脆叫一方生效协议就得了。

所以我建议学生党找工作时还是谨慎为妙,三方能拖就拖,除非真的是很心仪的企业。或者签的时候和企业压低赔偿金,或者自己在找工作时先存好5000大洋,以便解约时,不会被搜刮得分文不剩。

我将上述分析的利弊和D说了下,D最后打算交违约金。

本人只乃法学渣渣,以上判断基于平时学的理论,身边发生的实际例子和网上提供的材料。如若考虑有疏漏之处,欢迎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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