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的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公关和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税务筹划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避税。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选择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税收洼地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洼地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和税收返还政策。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税收洼地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4、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税收洼地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各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虚开的风险。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杨:I78)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Z33I)避税的最佳选择。(b4b8)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东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各行各业企业的利用方法不同,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来解决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