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分运费(Sub-Freight)留置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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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未支付期租租金,出租人如何获取该租金?出租人可以撤船,甚至可以起诉承租人。但这样做费时费钱,而且可能没有效果,特别当承租人没有资产时更是如此。探寻承租人的收入来源是一种解决方式:

a. 承租人可能运输自营货物
b. 承租人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收入:

i. 依据提单运输赚取运费;

ii. 依据航次转租租约赚取运费;或

iii. 依据期租转租租约赚取租金



出租人通过如下机制对转租/分运费行使留置权:出租人通过要求货物利益方或转租承租人将其本应向拖欠费用的期租承租人支付的运费或转租租金(参见上述b项)直接支付给出租人的方式,截留该期租承租人的收入。(关于B/L运费请见下文)。


转租/分运费留置权只能源于合同约定(普通法下并无此权利),典型的留置权条款措词如下:

“出租人就本租约下应得的任何款项,可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分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就所有预付但未被赚得的款项…,可对船舶行使留置权”(NYPE1946第18条)。同时请参见NYPE1993第23条和Baltime1939第17条。


约定的转租/分运费留置权是否适用于再转租/再分运费(sub-sub-freight)

在NYPE租约格式下,出租人有权对再转租/再分运费行使留置权。对此,转租租约应包含一条与前手租约背对背的留置权条款,在租约链的框架内形成不间断的留置权条款链条。

如果留置权条款有相反表述,则留置权不能扩展适用于再转租/再分运费。例如,Baltime租约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所称的转租/分运费需要“属于期租承租人”。


约定的转租/分运费留置权是否适用于期租转租租金?

NYPE194618条规定“出租人可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分运费…行使留置权”。

关于上述条款是否适用于转租租金,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不过,最近多数的观点似乎倾向认为,对“转 租 /分 运 费 ”的 留 置 权 不 适 用 于 转 租 租 金 (The“Bulk Chile”[2013]EWCA Civ 184)。当然,可以通过采用明确的措辞改变这一情况,例如NYPE199323条规定:“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分运费和/或转租租金行使留置权”。


如果出租人签发的提单中规定“依据(航次转租)租约支付运费”,出租人是否有权对该笔运费行使留置权?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租约支付运费”(非出租人订立的租约)这一规定并不排除留置权。此时仍应将原本需要支付给其他方的运费支付给出租人。


出租人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除非承租人确实违反了(actual default)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否则承租人对作为其收入的转租运费享有完全的权利:可能的,很可能的或不可避免的(将来的)违约并不足以构成确实违约(actual default)(The Spiros C [2000] 2 Lloyd’s Rep 319)


留置权何时丧失?

留置权必须通过向转租承租人发出通知的方式行使,且该通知必须在转租承租人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之前送达。(Samsun Logix v Oceantrade [2008] 1 Lloyd’s Rep 450)


行使留置权的手续

留置权应该通过向应支付转租/分运费的人发通知的方式行使:

通知不需要特定的格式,但是应明确以下几点:

●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的义务;

● 留置权的来源;

● 支付要求,数额应尽可能明确;

● 不遵守留置权通知的后果,即收到通知的当事方需要两次支付留置所涉的租金/运费。


建议聘请律师起草该通知,以确保符合所有要求。


可以针对多少金额行使留置权?

出租人只可以就期租承租人未付的金额行使留置权(Sumuel v West Hartlepool (1906) com.Cas.115)。例如在5月15日对转租/分运费行使留置权,则该留置权只可以针对该日之前未付的租金额,而不能涵盖5月20日才到期的租金。同样,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也不能扩展至出租人在租约下提起的损害索赔。


在扣除拖欠金额后,出租人必须将余额返还给承租人。不过,如果存在以下情形:

(a)拖欠租金,但不属于留置权适用范围(见上文);或

(b)出租人对承租人提起损害索赔。

出租人可以主张将前述余额与该拖欠的金额或损害索赔额相充抵(Samuel v West Hartlepool)


“预付运费”提单

提单中包含“运费预付”并不必然导致出租人无法行使转租/分运费留置权。重要的是运费是否实际已经支付。尽管提单中写明“运费预付”,但有时只是部分运费已经支付,或者全部运费尚未支付。

转租承租人无视留置权通知有何后果?

如果转租承租人无视留置权通知,仍坚持向违约的承租人支付运费,则虽然其已经向承租人支付了一次运费,其仍然有责任再向出租人支付该运费。


本文由协会香港办公室Julien Rabeux撰写,夏礼文律师行(伦敦)为本文提供了补充意见。
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


来源: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Services Lim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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