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挂靠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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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12年8月22日,雷婷*为乙方、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开*假期内部承包合同》,雷婷*承包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部门,承包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

一、雷婷*一次性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0元整,由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结束。期满后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雷婷*,如雷婷*要求续约,则合同保证金另议。

二、雷婷*须于2012年9月1日前向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6000元整。……雷婷*在合同期内不违规的情况下,则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得干涉雷婷*的正常业务操作。在雷婷*业务操作中必须以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如有损害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名誉及利益,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雷婷*在业务操作中所发生的意外、债权债务纠纷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概由雷婷*自行解决。……

合同签订后,雷婷*向开*假期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并开始承包其营业部门。现合同期限已到,但开*假期没有退回保证金10000元给雷婷*。开*假期在庭审中提供一份请款单,拟证明雷婷*与云南中青旅有发生团款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清远市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给雷婷*。


旅游嘻虹事认为

雷婷*与清远市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的《开*假期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现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已满,开*假期应当退还保证金10000元给雷婷*。

对于开*假期认为雷婷*所在的开*假期新城营业部部门与他人发生团款债务纠纷,不同意退还保证金的意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期满后开*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雷婷*,如雷婷*要求续约,则合同保证金另议”以及“雷婷*在业务操作中所发生的意外、债权债务纠纷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概由雷婷*自行解决”约定,开*假期主张待团款纠纷解决后,才同意支付保证金的理由不充分。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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