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BEPS行动计划》,飞机租赁公司们抓狂了么?

原创2016-10-16朱昊朱昊写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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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献给所有想要开始改变,但是觉得为时已晚的人。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个稍微有点高冷的知识——《BEPS行动计划》,不管是不是飞机租赁行业的,装逼的时候都用得到。

背景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2015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中文简称“经合组织”)就BEPS行动发布了一个最终报告——《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Explanatory Statement2015 Final Reports》(也就是关于这行动计划的说明文件),里面涉及到15项行动,每一项行动都会针对某一类国际避税行为或者模式(注意,避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只是利用法律中的某些漏洞)采取一些措施,以防止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一句话,相当于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查漏补缺。

而其中有两个行动,税收协定滥用(treaty abuse)和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对目前飞机租赁行业产生的影响较大,可能导致目前通用的一些税收结构安排面临终结,主要就是LILO(Lease-in and Lease-out)结构,从而造成交易整体税负支出增加。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这里有两个概念先解释一下(另外三个概念后面再解释):

1.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首先,这是一个牛逼闪闪的世界级组织,成立于1948年,最初的名字并不叫OECD,而是一个叫OEEC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Economic Cooperation)的组织,听名字就知道是为了挽救二战以后欧洲经济而成立的组织,没错,它的目的就是执行那个著名的马歇尔计划,因此这基本上是一个助人为乐的组织。后来,重建欧洲这种小业务已经很难满足它的需求了,在1961年它又把业务拓展到了全世界,并且改名为OECD。当时只有是14个成员国,后来陆续有其他国家加入,至今一共35个(木有中国)。目前它的功效主要有:立足国际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关心人类幸福、重在参与(之所以说是参与,主要是因为它只有建议权,没有强制权)。

2.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OECD给它的官方解释是这样的: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refers to tax avoidance strategiesthat exploit gaps and mismatches in tax rulesto artificially shift profits to low or no-tax locations. Under the inclusive framework, over 100 countries and jurisdictions are collaborating to implement the BEPS measures and tackle BEPS.(2015,OECD)

翻译成人话:首先它的中文名叫: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就是跨国公司利用现行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各国间税收法规的不同,人为的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者国际避税地(税收天堂tax haven),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之前那篇介绍苹果公司避税的文章里面就谈到过其中一种避税手段,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前往)。在OECD所涉及的框架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将共同合作,来执行整套BEPS行动计划,以应对BEPS。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1)这里面说的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跟其他的流转税等无关。

2)上面所说的这些利润转移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是违法行为,他们只是利用了法律的某些漏洞,不过现在面临着终结。

《BEPS行动计划》的由来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体系是在1923年(一战后)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这套规则已经运行快一个世纪了,所以,基本上里面有什么漏洞,都已经被跨国公司们用了好几遍了。该体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所得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税收权益进行合理分配。

分配的原则是: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促进跨境投资。

而该原则目前带来三个比较严重的后果:

首先,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也有税率高低之分,跨国公司自然想尽办法将利润向税率低的一方转移。

其次,某些国家为了能够招商引资(听着是不是像前些年我国各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其实它的正确名称叫做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是无所不用其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更是不在话下。

最后,跨国企业其实哪边的税都不想缴,往往会利用一些税收安排,将利润转移到税收天堂去(所得税税率为0%),因此居民国与来源国的税基均被侵蚀。

其实,这个结果包含了两个逻辑,

第一,跨国公司方面肯定是会想方设法留住利润,这没有什么好说的;

第二,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某些小国、弱国如果没有FDI经济很难发展起来,但是自己国内资源没有任何吸引力,因此只能踏上税收优惠政策这条不归路了。因此,各国的税收政策就好比是商场里面的商品,等着各大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来消费,能不能卖得出去,全凭力度,这就是所谓的“竞相逐底(race to the bottom)”。

因此,面对跨国公司们的猖狂避税行径,世界大佬们表示很生气,后果很严重: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研究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就是2015年10月发布的这个最终版本(姑且让他们这么叫吧,写过报告的人都知道什么意思),里面包含了15项行动计划,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Google(百度也可以)。

对飞机租赁行业有啥影响?

好了,铺垫了这么多,终于进入正题了。现在就来扒一扒那两个行动对飞机租赁行业都有啥影响,其实主要是对出租人(lessor)们有什么影响。

1.税收协定滥用(Treaty Abuse

话说,两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企业(Tax Residence,企业均注册在各自的国家)之间做生意,正常情况下会出现收入从来源国向居民国流动的情况,那么在这笔资金汇出之前,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国通常要向这笔收入征一个税——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的一种),根据这笔资金的性质和所支付的国家的不同,其税率也各不相同。但总之,这税负,很高,因为其并非对利润征税,而是直接在收入层面征税,并且没有任何其他的费用可以抵扣。

因此,某些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双边贸易,使双方的企业收入不被双重征税(避免同一份收入在两个国家同时被征收所得税),也会签署一份叫做税收协定(Tax Treaty)的文件(回想一下,新闻联播里经常出现我国某领导人和对方签署协议的场景,对,就是那个东西)。也就是说,两个国家的政府坐下来喝喝茶,喝到尽兴时,一拍大腿,我们不要相互伤害了好不好,我小弟和你小弟之间做点小生意,咱当大哥的,这份子钱就都不收了吧!或者,能少收就少收点吧。于是一份Tax Treaty就诞生了(当然这肯定不是Tax Treaty的全部内容,但是是非常核心的条款)。

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Tax Treaty条款可能不同,比如有些是完全免除预提所得税的,有些则是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这样一来,签署税收协定的两国之间的企业就可以更加愉快的做生意了。所以,如果一个国家能够签署的Tax Treaty越多,里面条款越优惠,那么该国家的税收居民企业(Tax Residence)做起生意来就越happy。

恩,爱尔兰就是这样一个国家,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到目前为止爱尔兰已经成功与7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Tax Treaty,而且大部分的预提所得税都被减免了(这就是最牛逼的地方)。因此给那些主要从事跨国生意的企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爱尔兰还有足以傲视群国的12.5%企业所得税,以及单独针对飞机租赁企业的8年税收折旧政策(通常来讲一架商用飞机的会计折旧年限是20年,因此如果一架飞机8年完成折旧,那么每一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将达到飞机入账价值的12.5%,将远远高于所收取的租金,因此也就意味着,在这8年时间里,企业将没有任何利润,也就等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政策和人才加在一起,造就了爱尔兰飞机租赁市场的繁荣。

然而,尽管其已经同7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Tax Treaty,但是世界这么大,总有一些国家选择不跟你玩,比如印度尼西亚就是一个。因此,如果爱尔兰的飞机租赁公司想同印尼的航空公司做生意,所收取的租金将不得不面临缴纳预提所得税的窘境(这个钱承租人一般不出,这是目前的市场行情)。但是天无绝人之路,爱尔兰虽然没有跟印尼签过Tax Treaty,但是有个国家和印尼签署过啊,就是法国,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国和爱尔兰之间也签署过Tax Treaty。因此,爱尔兰的飞机租赁公司就纷纷跑到法国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家壳公司),让这个SPV成为法国的税收居民(Tax Residence),然后再愉快的同印泥的航空公司做生意。它的整个流程是这样的,飞机先从爱尔兰的SPV公司租赁到法国的SPV(headlease),然后再由法国的SPV将飞机做给印尼的航空公司(sublease),这就是上文提到的LILO(Lease-in and Lease out)结构,如下图:

( Pieter Burger, 2015)

通过上图的这种LILO结构安排,爱尔兰的飞机租赁公司作为第三国税收居民,成功利用了法国和印泥之间、爱尔兰与法国之间的两个Tax Treaty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即免除预提所得税),而这种行为(其他类似的结构还有“爱尔兰—英国—澳大利亚”),被OECD认定为税收协定滥用(Treaty Abuse)。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目前的情况是,各个国家都在根据OECD的指导性文件,重新修改本国法律,以及重新与税收协定过签署Tax Treaty,以仿制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尽管法律修改和协定重签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终有一天会到来,那句没有说出来的话就是:“放学别走,你等着!”

2.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其实这个行动计划还是与Tax Treaty有关,在Tax treaty中,只有当一个国外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常设机构(PE)的时候,税收来源国才能对其在本国产生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换言之,如果国外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PE),那么收入来源国就没有办法对本国产生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因此,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们会以各种手段来规避在收入来源国成为常设机构(PE),这令收入来源国们很不爽。因此,这个常设机构(PE)的定义,就成了参与各方讨论的焦点。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跨国公司规避成为常设机构(PE)的手段主要有如下三种:

1)代理安排(commissionaire arrangement):原本跨国公司到其他国家做生意应该设立一家子公司,但这样一来,子公司就成为当地的常设机构,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跨国公司们采取的措施是找一家代理以后,以代理之名,行子公司之实。

2)人为拆分业务(artificially fragment business):原本一整套业务是整合在一起的,但是跨国公司为了规避构成常设机构(PE),人为将整套业务分拆成许多小业务,每一块小业务都可以解释为准备性和辅助性业务,如此一来就可以不构成常设机构(PE),因此也就可以不用缴纳所得税。

3)分拆合同(Splitting-up of contracts):某些公司将合同分拆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由集团企业中不同的子公司签署,每个合同的期限都小于12个月。因为按照目前的定义,合同期限小于12个月不会构成常设机构(PE)。

(2015, OECD)

从上面的三种手段上看,貌似跟飞机租赁行业都没啥关系,但是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OECD为了限制上述提到的规避手段,其关于构成常设机构的新定义更加严格和广泛,主要目的就是降低构成常设机构(PE)的标准。而新定义中就有这样一句话:

Non-tax residence maybe deemed to constitute a PE if its staff in foreign territories “habitually playstheprincipal roleleading to the conclusion ofcontractsthat areroutinelyconcludedwithout material modificationby theenterprise”

翻译过来就是:如果一个公司的员工“习惯性的主导一些合同的签署,并且依照惯例,母公司也不会对合同进行重大修改”,那么这家非居民企业也可能被定义为在收入来源国的常设机构(PE)。

有了这句话就不一样了,一般而言,出租人的市场团队(sales team)需要经常在各个航空公司所在国家于其进行商务谈判,其中不乏合同条款的沟通和确定,而且在授权范围内的条款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决定,因此也确实有可能出现上文中提到的“母公司不对合同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如此一来上述的活动和行为就符合了构成常设机构(PE)的标准。而一旦被定义为常设机构,收入来源国就可以对其在该国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目前征税基础、税率等等细节还没有确定,预计要到2016年底才会公布。

这两条行动计划就是目前行业砖家们分析出来的对Lessor们最有影响的两个行动,其他行动比如利息抵扣(Interest deductibility)、分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和有害税收实践(Harmful Tax Practices)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不确定性较大,这里就先不介绍了。

出租人们的抓狂方案

由于常设机构的具体税收方案尚未确定,这里就先不讨论对此的解决方案了。下面着重分析一下Treaty Abuse行动计划的应对措施。

其实,面对这个打击,出租人们目前显得办法不多,对于之前提到的(爱尔兰—法国—印泥)LILO结构,行业砖家们给出了一些令人心碎和抓狂的解决方案:

1)爱尔兰SPV的股权至少应该有50%以上的股权被来自法国的个人居民纳税人持有(这相当于让出租人母公司对自己旗下的SPV公司失去控股权);或者

2)法国SPV或者爱尔兰SPV的股权必须在某个较为知名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即法国SPV或爱尔兰SPV必须在某一知名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没听说过SPV还上市交易的);或者

3)爱尔兰SPV最终控股方的所在国与Country C(即印尼)之间的Tax Treaty必须与法国和印尼之间的Tax Treaty在免除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方面具有同等效力(这条显然无法做到,如果爱尔兰和印泥之间签过Tax Treaty,也就没法国什么事了);或者

4)除本案例所涉及的业务外,法国SPV应该在法国从事具有实质性的其他商业活动。比如,该公司应拥有在该行业内较为成熟和经验丰富的员工,拥有可靠的法务体系,良好的商业环境,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发达的融资职能。此外,该公司每年至少应有一到两名员工在法国停留一段时间(可能是6个月或者更长),(这相当于把法国的SPV当成一个实体公司来运营,那么这家实体公司面临的所得税税率为34.34%,将近爱尔兰的三倍);或者

5)直接由印尼的航空公司在法国设立SPV公司,但同样的这家法国SPV符合4)中提到一切要求。(这个办法应该最符合租赁公司的胃口,但是并非每个航空公司都愿意这样做,而且就算最后航空公司在法国设立了SPV,所涉及到的费用也可能要与租赁公司分摊解决)

( Pieter Burger, 2015)

基本上,这些方案没有一个是令人完全满意的,但是有办法总比没有办法好,这业务做还是不做,取舍之间,彰显智慧吧,租赁公司们。

不过,话又说回来,OECD和G20花这么大力气研究出来的《BEPS行动计划》,要是轻而易举的就被跨国公司们给破解了,那反倒不正常了。因此,破解之路漫漫其修远兮,租赁公司将上下而求索。

恩,能看到这里的同学(估计不超过5%),我给你点赞。

Bibliography

1.2015OECDOECD/G20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Explanatory Statement 2015 FinalReportscanaccess by: https://www.oecd.org/ctp/beps-explanatory-statement-2015.pdf

2. Pieter Burger, 2015,Tax – it’s all about cost saving, AircraftLeasing & Finance, Deloitte Ireland

3. 2015, OECD,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Preventing the Artificial avoidanc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Action 7 finalreport, can access by: http://www.keepeek.com/Digital-Asset-Management/oecd/taxation/preventing-the-artificial-avoidance-of-permanent-establishment-status-action-7-2015-final-report_9789264241220-en#.WAFqNfmECLA#pag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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