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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体系学习(五)


业务条线审理意见:

苏州中院:

一、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1、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提供劳务者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单位赔偿责任;

2、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中劳务内容为生活性消费性的严格按过错责任分配;如有生产性、经营性、盈利性的应认定存在非法用工的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

二、受害者已从医保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向侵权人主张?

侵权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由医保基金与受害者另行结算。

三、被扶养人身份资格的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虽享有低保或农保、城保,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并不能据此认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其实际取得的上述低保等费用不宜扣除处理。

省高院审判意见: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产生此损害时,即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比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实务上,以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观察的基础,就此客观事实,以我们的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者,即有因果关系。

二、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责任性质是补偿责任,审判实践中,要基于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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