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2019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市级总决赛
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爱足球”中国民间争霸赛办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广普及足球运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中国足球人口,培育足球土壤和足球文化。“我爱足球”中国民间争霸赛是国内参赛人数最多,覆盖地区最广的业余足球赛事。
第二条 为推动上海各区足协及社会办赛机构建立稳定的区域赛事,完善上海社会足球竞赛体系,上海市足球协会于2018年创设了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简称“上冠联赛”),由各区足协及行业体协等组织赛事的冠军、优胜球队参加。2019赛季,上冠联赛将设5人制、8人制两个组别。同时,上冠联赛作为中国足协主办的“我爱足球”中国民间争霸赛的海选赛。
第三条 赛事规范中文名称:“我爱足球”中国民间争霸赛海选赛(上海赛区)暨2019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第四条 安 保
一、俱乐部负责人是参赛运动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和第一赛风赛纪负责人,领队及主教练将是参赛运动队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和赛风赛纪负责人,各个比赛场地制定安保应急预案并报备属地公安机关,安保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和官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球迷和观众。
二、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场地提供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协同属地公安机关制定赛事安全措施,对比赛场地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以区分观众、媒体、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并需在比赛场地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第五条 保 险
一、建议各场地提供单位对比赛场地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参赛俱乐部参赛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俱乐部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上海市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竞赛办法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指导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体育局
(二)主办单位:上海市足球协会
(三)承办单位:
1.上海市足球协会各区会员协会(含松江区体育总会)
2.本市各行业协会
3.经上海市足球协会认定的具备办赛资质的相关组织或机构
第七条 竞赛项目
(一)8 人制社会男子组
(二)5 人制社会男子组
赛事期间,鼓励各赛区开展个人秀、家庭秀等趣味性足球活动。
第八条 比赛时间
1.8人制社会男子组:2019年5月25日—8月3日
2.5人制社会男子组:2019年5月25日—8月3日
第四章 报名参赛
第九条 参赛资格
1、 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鼓励实行业余俱乐部制,参加比赛的俱乐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质证明复印材料。
(二)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并完成备案。
(三)区会员协会推荐的符合资格的球队。
(四)2017—2019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中超、中甲、中乙、五超的俱乐部及预备队、梯队,不得参加2019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
(五)在上冠联赛中,同一俱乐部不得同时报名8人制和5人制;
(六)当年度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球队,不得参加2019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来自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业余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
(二)报名运动员的年龄须大于16岁,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具有中国国籍及中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报名运动员应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2017-2019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中超、中甲、中乙、五超的俱乐部一线队、预备队、梯队运动员,不具备2019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参赛资格。
(五)在上冠联赛中,运动员不得同时报名8人制和5人制;
(六)有过职业经历的及报名超级联赛的队员,在上冠联赛8人制比赛中,每场比赛累计上场不超过2名;在5人制比赛中,每场比赛上场最多1名;
(七)运动员转会按中国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 名
一、参赛俱乐部在联赛开始前10天完成报名工作,提交给上海市足球协会审核。
二、报名材料中包括以下五项:
(一)球队注册资料。球队(俱乐部)注册资料包括;《业余足球俱乐部注册申请表》;球队所属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球员注册资料。上海市足球协会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的《球员注册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全体球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扫描件);
(三)球队报名表。球队报名信息表需填写完整,加盖二级以上医院的公章;附全体运动员体检报告;
(四)社保信息。运动员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记录;或在上海居住、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明。
(五)保险单据。球队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保险单据。
三、参赛俱乐部必须认同并由领队签名《文明参赛承诺书》,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主办方。
四、报名完成后俱乐部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五、每队报名:
八人制赛事球员可报14-18名;五人制赛事球员可报10-14名,队员球衣号码应连续排列,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六、每队必须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及官员不超过3名。
七、俱乐部参加联赛必须向上海市足球协会缴纳比赛纪律保证金10000元(此项费用在比赛过程中若无违纪行为则赛后全额归还)。如距比赛开始前5天未收到纪律保证金则视为不参加比赛。
八、比赛官员变更时,必须至少赛前5个工作日向组委会书面申报,并将被替换人员的替补席官员证件交还,完成注册手续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九、报名结束后,经主办方审核批准,通过SFA-IMS系统进行验证生成电子参赛证,球员和官员凭电子参赛证及身份证参赛。更换官员(如主教练),完成补报名手续后,如主办方未能及时下发参赛证,主办方向当场比赛监督下发临时通知,比赛监督收到通知后,方可允许相关官员赛时进入替补席就座。
十、派遣无资格球员上场比赛,俱乐部将视作弃权,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俱乐部、相关球员以及俱乐部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一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冠军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和《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上海市足球协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上海市足球协会根据本规程针对上冠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
四、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五、在冠军联赛过程中,对其球员、官员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一、8 人制比赛参照中国足协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进行。5 人制比赛按照中国足协审定的《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指导,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制定的《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四、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制定的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文件和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第十三条 竞赛方法
一、8人制和5人制冠军联赛总决赛分别共32支球队参赛;
二、总决赛采用小组循环及交叉淘汰办法进行;
三、决定名次办法
(一)小组赛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小组赛结束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当年上冠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当年上冠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高者列前(红黄牌减分,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7、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上冠联赛淘汰赛阶段的16支球队进行单场淘汰制比赛。如双方运动队在常规比赛时间内打平,则采用点球决胜方法决出胜方。
第十四条 比赛时间
(一)5 人制足球比赛全场为 40 分钟,自然时间。上、下半场各 20 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 10 分钟。
(二)8 人制比赛全场为 50 分钟,上、下半场各 25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 10 分钟。
第十五条 比赛装备及场地
(一)参赛队必须准备并上报深浅两套颜色服装,穿适应足球场地条件的足球鞋、戴护腿板。
(二)比赛双方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三)比赛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号码。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四)比赛用球 5 人制组别为 4 号低弹球;8 人制为标准 5 号球。
(五)比赛场地可在天然草坪和人工草场地进行。
第十六条 比赛换人
(一)5 人制比赛替换人员不限。
(二)8 人制比赛最多允许替换 5 人,但需在 3 次换人内完成,换下的运动员不能重新换上。
第十七条 比赛纪律及规定
(一)5 人制比赛中,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 3 人;8 人制比赛中,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 6 人; 以上情况将被视为放弃。在此情况下,赛事组委会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二)比赛替补席,5 人制和8人制每队12个坐席,其中替补运动员 7 席,球队官员5 席,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教练员和领队在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座,管理替补席秩序是教练员和领队的职责之一。
(五)比赛过程中,同一时间只能有 1 名替补席官员在技术区域进行指挥。
(六)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七)在比赛中出现的威胁、辱骂、围攻、推搡裁判及竞赛官员,阻碍裁判及竞赛官员正常工作,殴打裁判,打架斗殴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俱乐部队,将由组委会处罚并报送中国足协。
第十八条 中止比赛
(一)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比赛将被暂停 30 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2.比赛被暂停 30 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 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3.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4.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 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 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 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 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 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 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九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 30 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 30 分钟。如果第二个 30 分钟结束后 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 3 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 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弃权、退赛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1.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 3﹕0 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 0 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1.并非因组委会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或未获得组委会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组委会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 5 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中途退出赛事。
(四)罢赛参赛队所有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 3﹕0 获胜 (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0, 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五)弃权、罢赛和擅自退赛参赛队必须赔偿其他参赛队、上海市足球协会、赛区组委会、合作伙伴等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组委会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六)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弃权、罢赛、退赛的参赛队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红、黄牌停赛办法
一、在上冠联赛同一赛季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累计3次,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球员和官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执行;如上海市足球协会针对相关情况作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决定为准。
二、在上冠联赛中,某一个参赛俱乐部在某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如下罚款处罚:1、在累计3张黄牌后,从第4张黄牌起,每多一张黄牌此俱乐部将被罚款500元,以此类推;2、在某一场比赛中某一队,从第2张(含第2张)红牌起,每出现1张红牌,此俱乐部将被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3、1+1黄牌产生的红牌按红牌计,同时此2张黄牌不计入累计黄牌。
第二十二条 参赛费用
(一)本赛事不收取报名费。
(二)冠军联赛参赛球队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球队自理。
第二十三条 比赛奖励
(1) 获得前三名的队伍颁发奖杯;
(二)评选“最佳球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等奖项;
(三)评选道德风尚俱乐部;
(四)各组别优胜队伍将优先获得代表上海参加2019“我爱足球”中国民间争霸赛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比赛管理
(一)各阶段赛事应确保赛区组织管理工作、竞赛、安全等各项工作顺利、有序 进行。
(二)本竞赛规程由上海市足球协会冠军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