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记录:《历史深处的忧虑》(二)

读书记录:《历史深处的忧虑》(一)

读完辛普森案的审判,不得不承认作者很擅长讲故事,尤其擅长渲染和烘托气氛,所以讲述非常引人入胜。但作为读者也不得不有所提防,因为作者很可能用了夸大其词的语言,某些事实也不见得准确(比如在其他资料里看到辛普森案里男受害者是妮可的男朋友,而非萍水相逢的陌生服务员),同时作者必然有其立场和倾向,或许也有美化美国体制的倾向。当然每个人都必然有其倾向,很难不偏不倚,也并非不允许表达这样的立场和倾向,只是读者要保持点清醒判断为好。

另一方面,作者夫妇涉猎领域之广、思考程度之深、文笔之好,还是令人叹服。在网上看到有人这样评价作者夫妇,深表认同:“在不同的法制体系和法制观念下,任何一个在中国从事法律事业、接触过英美法系理念但是又无法100%滚瓜烂熟掌握的人,想对一个非法律行业的人解释辛普森案,几乎无一例外都会走入“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孰是孰非的死胡同中,深感自己的知识水平只能陷于“道”与“秩序”博弈的无力,让外行觉得你到最后还是无法说服我。事实上正如大家看到的,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很难。没有文章这么篇幅的万言书,断然无法做到;但又很容易,一句话就能解释剩下的由被解释者自己去摸索,“保障人权,保障自由”。我一直很佩服此文的作者林达二老,能把无数人难以释清,学了十年法律也不敢断言了然的问题,用妇孺可读的文字,条理分明不紧不慢地阐述出来,既不累赘又没有显然的遗漏,文化功底着实管中窥豹啊。”

作者在讲述辛普森案时,经常讲到律师们的表现,顺带也就谈到了律师的职责这一话题。作者的论述很有说服力,认为律师的职责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要去伸张正义的话,那么谁来规定律师应该遵从那个群体/时期的正义?即使确定好了ta要选择”哪一种“正义,律师也很难在接受委托前,判断出ta的委托人是否“正义”或有罪——那是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责——而法庭和陪审团也可能判处冤假错案呢。我觉得这种理念和言论自由有内在的一致性。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中性原则,言论自由也不应以是否“正确”来作为评判准则——谁来认定“正确”的标准呢?如果依照这样的原则,就不会出现中国的某个特殊时期。

阅读过程中,还想到一个小问题:在网络时代,如何保证陪审团不受外界信息干扰?辛普森案里,陪审员被隔离了九个月,如果当今发生了类似的事件,陪审员也要远离网络九个月吗?对于现代人来说简直是无法想象的生活...

顺便吐槽一下《检察官输了》这一章的标题。作者是喜欢在适当的时候卖关子留悬念的,但为什么又给这一章取了这么一个剧透的小标题?想不通...


读完《世界大审判的告诫》,基本内容是在总结前述案例和其中包含的制度。感受最深的一点是关于陪审团制度:毕竟他们也是普通人,不管法律怎么样规定他们必须按照法庭上呈现的证据来断案,他们或多或少会受到个人经历或感情倾向的影响。不管多么强调“法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制”。

还有两处比较吸引人的地方:

作者动情地赞美了美国的建国者们,称他们在手中握有重权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不被政府所控制。

辛普森案结案后,辛普森彻底自由,不需担心以后再发现什么不利证据而被再次移交法庭,因为按照宪法,公民不能被置于“两次困境”中。


读完《百万黑人大游行》和《他们就是美国人》,读完了这本主要讲述权利法案的书。

谈到种族问题,作者讲到了黑人和白人都曾背负着的心理负担,但是作者认为,曾经的奴隶制的核心是制度出了问题,而非种族问题,所以无需让现代人为祖先曾经的错误而感到愧疚。

最后一章讲了作者身边很多普通美国人的故事,勾起了一些读研时的回忆。读研时的同学们也大多是自由随性而又认真守序的。他们能够在尊重个人自由、释放天性的同时,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德和尊重他人权利,确实让美国社会有着令人羡慕的和谐秩序。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出,作者身处的环境和时代和我们不一样,所以他们身边的朋友们多少还有些“老派”的色彩。

另外,读到有关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部分时,心生一个疑虑:这种保护如果是在恰当的程度固然好,可是如果稍有过头,就有可能在政府处于被告时,也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使作为平民百姓的原告处于被动地位?当弱势的个体状告强势的政府时,又有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呢?

至此读完本书,仍然赞赏作者的文笔和知识面,以及思维逻辑的清楚。是一本好读而能引发思考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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