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 PPP和BOT,是不是一回事?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黑蔡说法”

Q:PPP不就是原来的BOT吗?

A:NO!!!

BOT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社会效益,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那么两者究竟有哪些差异?以下将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分析PPP模式与BOT模式之间的区别。

一、北京地铁四号线(PPP模式)

作为国内第一个采用PPP建设的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的投资建设分为A、B两个独立的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B部分工程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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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结构上说,(1)本工程建设A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北京地铁四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投资额为46亿元,约占四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通过市场化方法组建的PPP特许经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经营和管理,实施特许经营。(2)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经营公司根据与四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经营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3)按特许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为自试运营开始后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

从股权结构上说,PPP特许经营公司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公司按2:49:49的出资比例组建。 地铁4号线实施PPP模式,不仅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更深层的目标是引入先进的管理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提高行业效率,通过产权的变化带动体制机制的变化。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由具有技术和管理优势的香港地铁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公司控股方,会更有利于其积极性的发挥。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特许经营公司应是中方控制企业,港铁持股比例不得超出50%。

二、广西来宾电厂(BO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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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BOT建设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法国电力国际和阿尔斯通,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法国电力出资15%,阿尔斯通出资10%,项目融资75%。项目特许经营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为15年3个月。 特许期满,BOT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转移给广西省政府。

三、区别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最明显的区别在于:

1、 项目公司股东类型不同。地铁四号线项目公司股东包含政府方(京投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和社会资本方;而广西来宾电厂股东不包含政府方。

2、 政府扮演的角色不同。地铁四号线的建设中,政府不仅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更是项目建设的合作伙伴,需要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对项目建设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后者建设中,政府方仅作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项目建设的风险则完全交由项目公司承担。

3、 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关系不同。在地铁四号线的模式下,双方之间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而在后者模式下,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不平等”关系,缺乏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双方主体过分追求自身利益。

可见,BOT模式向PPP模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

(1)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关系:由博弈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即政府通过对项目公司的参股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作,两者具有一致的项目目标;

(2)项目运作模式:PPP中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到项目的前期论证;

(3)政府采购对象由资产转化为服务;

(4)风险分配机制: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以上几种区别使得PPP与BOT有各自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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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PPP虽然是一种模式的创新,越来越多的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也相继采取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的建设、运营等,但并不表明PPP是万能的,具体选择哪种模式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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