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 [澎湃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保护见义勇为,“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
1. [新华网] “最严燃油车新政”正式出台: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2. [澎湃网] 山东菏泽取消新购住房2年内限制转让措施,是全国首个明确宣布取消住宅限售措施的城市;菏泽住建局回应:棚改货币化补偿的市民愿望迫切。
3. [澎湃网]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罚款200元。
1. [深圳新闻网] 深圳市车管所全新机动车智能审核系统上线,7座以下小型车辆年审平均每辆仅需7~10秒。
2. [深圳特区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挂牌成立,整合全省知识产权相关资源,开展国际及区域交流合作、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跨境协作。
1. [澎湃网] ofo在线退押金排队人数已逾1013万,待退金额超10亿;ofo创始人戴威发全员信:为欠的每一分钱、每一位客户负责,勇敢活下去。
2. [中新网] 武汉一小偷偷电瓶车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元赔偿金,经法院调解,车主最终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3. [澎湃网] “泰国杀妻案”男子否认骗保,专家:很难被判处死刑,如果加上中国方面提供的证据,比如可查实有巨额骗保行为,判处极刑的可能性会加大,但两国间的证据交换存在复杂的认定手续。
4. [澎湃网] 武汉醉酒女中途下出租车呕吐坠桥身亡家属索赔百万,一审:的士司机赔偿32.9万元;二审法院判司机无责,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5. [澎湃网] 武汉“摸狗”命案二审宣判: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弟弟防卫过当判四年,哥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6. [澎湃网] 贵州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喊冤27年,4名涉事教师申请国家赔偿并起诉控告人诬告陷害罪。
1. [海外网] 特朗普正式签署命令成立太空司令部,以便更好地组织和推进军队在太空中的大规模行动,预计需要花费高达130亿美元。
2. [新华网] 马来西亚检方就主权投资基金“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洗钱和贪腐案刑事指控美国高盛公司及其两名前银行家,寻求巨额赔偿并判处涉案人员监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旨】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检辩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裁判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内08刑再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实务经验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案例今选”板块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