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侃教育|“告密的故事”三则

近期,一名小学班主任惩罚举报同学带零食的"告密者"的故事引起热议(故事一)。恰巧作者在重庆第五期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培训中谈到行为评价问题。因此,另搜故事两则,并做简要法理评析,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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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故事三则

① 巧克力的故事

2017年11月14日,一名学生带巧克力来学校,被同学举报(在绝大多数中小学,带零食到校都属于违规行为)。班主任王悦微了解情况后发现,举报者原来是勒索巧克力未遂,告状时还专挑对自己有利的话讲。

“你带零食来学校,是不对。”她对那个被没收了巧克力的倒霉蛋说,转头又批评举报者:“你以告老师来威胁同学,问人家要好处,更可耻!”处理结果是,她让“倒霉蛋”当着举报者的面吃掉了巧克力。

像往常一样,王悦微发微博分享了这个小故事。没成想,几天后就上了微博热搜,并受到全国网友的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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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出尔反尔”的告发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甲的告发行为应作何评价?

答案是乙的告发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乙将甲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仅甲方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告发乙的犯罪行为,而且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均有权告发。因此,双方“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所以,一些人认为可以破财消灾,于是铤而走险,僭越法律的界限。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即使在赔偿上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其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③ “封口费”惹的祸

张杨未经批准于2009年元月违法占地建窑。3月9日,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拆除非法窑厂。由于种种原因,窑厂只扒了一部分,之后又修好正常经营。

邻居李刚多次到有关部门状告张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窑厂,并声称,张杨只要给钱,其就不告了。2010年4月10日,张杨迫于被多次控告的压力通过李刚的二哥李虎联系李刚,李刚提出只要张杨给款10万元就不告了,后经讨价,张杨通过李虎给李刚人民币8万元整。

2014年5月29日,张杨报案,颍上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31日以李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要求其归还人民币8万元。同时,张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窑厂的行为也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法理评析

初看之下,故事二和故事三都是对不法行为的控告,而且故事二中的乙还有出尔反尔之嫌,为什么在法律上的评价截然不同呢?为什么故事一中,班主任的做法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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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故事一中,班主任自己怎么说?

在巧克力事件发生四天后,王悦微发表了一篇文章《学生告状很正常,但不能以此培养告密者》。她详细区分了三种学生告状的类型:一是出于儿童朴素的道德感;二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被侵犯;第三种才是出于嫉妒或威胁的动机要告状,损人利己。

前两种情况下她是支持告状的,第三种才堪称“儿童版告密”,值得警惕。她写道:“我们绝不能培养学生来做告密者,这是很可怕的……我希望学生们举止文明,班级井井有条,但我不希望通过同伴之间的相互告密来掌握他们的动向。”

王老师的分类是可取的。告密往往只是手段,背后还有其目的。对某一行为正当性的判断,需要结合其手段和目的综合判断。根据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进行排列组合,可以有五种状态:

① 手段正当,目的正当

故事二中,甲的“告密行为”是向为公安机关揭发犯罪,惩罚乙的犯罪行为(从表述中无法看出甲有其他非法目的)。因此甲的行是合法正当的。又如,在实践中,人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便是合法正当的。

② 手段正当,目的不正当

如甲对乙说,除非乙将汽车无偿赠与甲,否则其将向司法机关检举乙的犯罪事实。故事三中李刚有权举报张扬的违法行为,作为手段的举报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其目的是为了要挟张扬支付“封口费”,从而获得财产利益。此目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而且由于金额较大,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

故事一中,小孩以告发携带零食为手段要求对方赠给自己巧克力即属于此种以正当手段追求不当目的的行为。

③手段不正当,目的正当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乙不按时归还借款,就将其私人生活信息告知公众。甲要求乙归还借款的目的显然正当。但擅自将他人个人信息告知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因此,甲以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促使乙归还借款的行为也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肯定。

④手段不正当,目的不正当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乙不同意与其合谋欺诈丙,甲就泄露乙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形,作为手段的泄露他人商业秘密与作为目的的合谋欺骗丙均具有不当性,因此整个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⑤手段正当,目的正当,但目的与手段的结合关系不正当

一般而言,如果手段与目的均合法,行为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肯定。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手段与目的之间缺乏正当关联性,行为的正当性也会受到否定性评价。例如,甲威胁乙说,若乙不把房屋出卖给他,他就去告发乙的贪污罪行。

单独观察,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和甲举报乙犯罪行为都是合法行为。甲以告发犯罪为手段以达到胁迫乙出卖房屋的目的,但检举违法行为不是要求乙出卖房屋的合法手段,目的与手段之间不存在内在关联。因此,甲的行为也具有不正当性。甲以检举违法来促使乙出卖房屋,构成了对乙主观意志的强制,不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当然,如果乙确实有贪污罪行,也将面临法律上的追责。

03 两点启示

▶小孩的教育,不能仅停留于事情解决,还应注意价值观的塑造。好的价值观塑造往往就在日常小事之中。

▶行为的评价,需结合手段与目的综合评价,手段与目的均正当的行为才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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