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送一张优惠券有没有可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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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618,年中大促,你收到了多少赠品,多少红包,多少优惠券?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了“其他所得”这一项个人所得类型,最近为了衔接新《个人所得税法》,今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了相关个人“其他所得”向“偶然所得”的转接。对像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由赠送礼物的企业代扣代缴。

但如果赠送的是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如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变成“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没有扣除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是礼品的价值乘上20%代扣代缴。

如赠送坚果手机1台3299元,那么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3299×20%=659.8元。那么问题来了,由于个人拿走了手机价值是3299元,并没有向赠送礼物的企业拿出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就是没有任何对价。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9.8元,在账务处理上是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的,但实际上不会像个人去索要这项个人所得税,最终还是企业自己买单。那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会成本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支出,该项营业外支出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本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纳税调整增加。综合下来,企业总体支出是礼品的价值加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网络现金红包,直接返现给个人的,那么一般认为个人拿到的是税后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换算成税前红包支出。如果是个人收到网络现金红包3299元,税前的红包支出是3299÷(1-20%)=4123.75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23.75×20%=824.75元。你会发现多了824.75-659.8=164.95元。

如何避免这个情形出现,给优惠券,代金券,抵用券吧。这种情况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那么问题来了,那个锦鲤如果我不要了,直接网上转让掉,还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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