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才忙完汇算清缴,2017年便过了一半。有一个“银行”每天给你充值1440单位财富,不用完就清零,这么一算,2017你还能得到259200单位财富,赶紧行动吧。
2017年上半年国税总局发文如下,大家看看,还有没有漏掉没看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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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与企业相对有点关系的是: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因为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金额又上升了,最新的政策是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上升的50万元。
废止第二条的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废止的是: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不过要关心的是,有效的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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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对于矿山企业来讲需要关注的,是有条件的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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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这个文件对有进口材料的企业来讲需要关注,因为依据海关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行抵扣,税务机关要稽核比对,特别是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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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加快营改增税改全面推进,又新增了一类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鉴证咨询业,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发生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们可以开具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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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主要发生在关联企业,尤其是跨境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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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千户集团名册有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不是大企业,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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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这个涉税事项,是关于个人房屋产权未及时取得的情况,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时间点以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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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些大企业,为了方便统一管理,会有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这里的文件规定就是针对这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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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便民服务,提示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是否存在遗漏和表格之间存有逻辑矛盾的地方。企业别不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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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个公告都是实务操作的要点提醒,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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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出来的时间点有点抠,都要5月底了。不过实务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发现有一些加计扣除政策与所得税申报表之间一些不衔接的地方,比如:原先加计扣除中要剔除针对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上没有相应的扣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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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这个政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能否从事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不过要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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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尤其是涉及到有对境内企业额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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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这是对普通发票的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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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这是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一项抵扣个所税的优惠政策,但实施从7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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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75%,不过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也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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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一公告是为了衔接即将开始试行的增值税税率简并工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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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这是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过这里有个被投资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要清晰这类科技型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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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这是一项便民纳税服务措施,可以不出门,不到大厅,网上直接申请办理许可事项。要记得税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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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这个公告对购置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能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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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句话,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提升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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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个时滞性,允许到期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认定当年还可以按15%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不能顺利通过认定,那么次年汇算清缴时再按25%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些事税总的公告,还有很多财政部的文件,财税[2017]XX号的文件,也要记得看一看。